快春节了,程某外出打工没有挣到钱,想偷些玉米卖掉有钱了再回家过年。为能顺利实施盗窃,他先潜回家中把自家的架子车和农用三轮车偷出来作为运输工具,在三轮车装满玉米后,又将架子车随手扔掉。但在销赃途中正好碰到了勘查该案现场返回的民警,程某不能自圆其说,被民警识破而落入法网。5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程某,男,今年21岁,许昌县小召乡甲村农民。2008年4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1年1月24日,快春节了,程某从外地打工回到许昌,因没有挣到钱,他无颜回家见父母,便在许昌市区和自己老家周围的村庄四处游荡,想凭借自己的“老本行”弄些钱后再回家过年。26日,他转悠到本乡乙村一林场内,发现林场内李某所办的养鸡场最外侧的房间里存放有大量的玉米,程某想到现在玉米挺值钱,便考虑偷点玉米卖掉弄些钱。经一整天的苦思冥想,他决定用自家的三轮车把玉米弄走比较安全。于是,他在27日深夜偷偷潜回家中,把自家的架子车装到自家的农用三轮车上,驾驶三轮车来到养鸡场附近,将三轮车停放在离养鸡场30多米远的僻静地方后,他来到养鸡场院墙外,发现院门紧锁,院内没有灯光,又把耳朵紧贴存放玉米房间外的院墙处听了足足20多分钟,确定院内无人时,程某便将架子车从三轮车上卸下,推到鸡场门口(该大门只容架子车通过),自己跳入院内,将大门从里面墙根处用抓钩撬掉,把架子车推到存放玉米的房间门口,把玉米一袋一袋搬到架子车上,等架子车上装满后,再把架子车拉到三轮车旁,将玉米再一袋袋装到三轮车上。程某就这样前前后后用架子车拉了三趟,到凌晨4时许把三轮车装满后,程某把架子车推到林场附近的一条很深的排水沟处,将架子车的下盘和车架分别抛在水沟的不同的地方。随后,程某又将三轮车开到林场附近的一废弃机井房旁,自己躲进井房内生起一堆火边取暖边打盹,想等天亮后再找地方销赃。早上8点多,因天气较冷,三轮车油箱内的柴油已经上冻,程某无法发动三轮车,只好用火对油箱内的柴油进行烘烤,一直烤到9点多油箱内的柴油融化后,程某方才驾驶三轮车驶上某国道,沿途寻找买家。
1月28日8点多,李某来到养鸡场发现大门被撬掉扔在一边,仓库内存放的玉米大部分被盗,忙打电话报警。9点多,当地派出所两位民警勘查过李某养鸡场现场返回派出所途经某国道时,程某驾驶三轮车刚好路过此处。两位民警发现程某三轮车上所装玉米的包装袋与李某失窃玉米的包装袋非常相似,遂拦下程某并当场询问,程某支支吾吾不肯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及玉米的真实来处,两位民警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经民警再次询问,程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李某养鸡场的犯罪事实。
经清点,程某盗窃玉米30袋,重量共计1650公斤。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1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