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少年郑皓无钱上网,便和同校辍学的两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结伙,多次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拦截并向三人原先就读学校的学生索要钱财,并将受害人李龙打伤。5月 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郑皓管制1年。
郑皓,男,1994年8月16日生,许昌县L乡某村农民。2010年12月中旬,郑皓从L乡中学辍学后经常和本校辍学学生郑亮、马诚(两人未满16周岁)一起在L乡中学附近的网吧上网。后来因没钱上网了,三人便商量着在网吧和L乡中学周围拦截学生,强行索要钱财。 2010年12月27日 6时许,L乡中学学生马恩因到校比较早,在学校附近的某网吧上网等学校开门时,被网吧里玩通宵的郑皓、郑亮和马诚三人看到后,三人把他拉到网吧门口,郑皓向马恩索要钱财,马恩把身上仅有的4元钱给了他。郑亮嫌少,便和马诚两人一块将马恩拉到网吧后边的无人处,对其进行搜身,没有搜到钱时,郑亮逼马恩到学校借钱给他。马恩稍一反抗,郑亮、马诚两人便对其便拳打脚踢,威逼马恩两天后拿20元钱给他们,否则,见他一次就打一次。马恩十分害怕,从多名同学中借了20元钱于两天后给了郑亮、马诚。
三人把强行索要来的钱上网、抽烟、吃饭等挥霍完后,再次把目光瞄准学生。自 2010年12月28日 至2011年1月8日,三人用第一次作案类似的手段,先后在L乡中学和L乡某私立学校周围拦截11名学生,每次索要3元至20元不等的钱财。
2011年1月9日 是星期日,郑皓、郑亮、马诚三人到L乡商贸市场的一个网吧上网,郑皓见同村的现还在L乡中学上学的李龙、赵刚也在这里,就和郑亮、马诚一起先把李龙拉到网吧外面,搜了身发现他没有钱后,逼其回家拿20元钱周一给他们。然后,三又把赵刚拉倒僻静处,殴打并威逼他回家拿钱给他们。李龙回家后把自己和赵刚被郑皓强行索要钱财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李龙的父亲便到郑皓家向他的父母“告了状”。郑皓的父亲严厉地批评了郑皓。郑皓受到了父亲的责骂十分生气,就和郑亮、马诚三人商量到学校教训李龙。次日13时许,三人趁学生吃午饭返校之际溜进了学校,在学校厕所附近拦截住李龙,把他拉进厕所拳打脚踢,将李龙打伤。
三人逃走后,李龙打电话报警。L乡派出所民警经侦查,于1月30日将郑皓、郑亮、马诚抓获。郑亮、马诚两人因不满16周岁,公安民警责令其父母领回严加管教。郑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3月3日被依法逮捕。
经鉴定,李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郑皓、郑亮、马诚的亲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经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皓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