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手头拮据便伙同他人窜至过往车辆少的公路上,专门拦劫外地司机的钱财,结果刚出手就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5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徐某,男,今年21岁,长葛市官亭乡某村农民,2009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6日8时许,徐某和董某、罗某(2人在逃)三人囊中羞涩,便商定到许昌县境内,专门寻找过往车辆少的道路,拦劫外地司机的钱。9时许,董某驾驶罗某的某牌号面包车载徐某、罗某,三人窜到107国道与许昌县新区某路交叉口东约50左右的地方停下,专门盯找过往该路口的外地车辆。10多分钟后,家住安阳市区的陈某驾驶的某牌号货车途经此处,徐某、董某、罗某三人便驾车尾随陈某的货车至僻静处,董某凭娴熟的车技把陈某的货车挤到路边停下。徐某从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上下来,走到货车驾驶座旁,向陈某要钱并逼陈某下车。陈某摇下货车车窗玻璃问徐某干什么,徐某再次向陈某要钱并称不给钱就打他。陈某拿出2盒烟给徐某,徐某不要并辱骂陈某。陈某又拿出50元钱给他,徐某嫌钱少还是不要,并再次威胁陈某快点拿500元钱,不然就砸车玻璃。就在这时,许昌县公安机关的一辆巡逻车从东边过来,面包车上的董某和罗某两人看到警车慌忙驾车逃离。陈某下车抓住徐某并拦截巡逻车辆报警,徐某被许昌县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