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怀孕的妻子不愿闻到相邻商户虞某给炉子生火所产生的烟气,丈夫冯某便与虞某商量挪走炉子,双方言语不合、互不相让、拳脚相加、大打出手,结果冯某用半截砖将虞某头部砸伤。5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冯某,男, 今年22岁,禹州市楮河乡某村农民。在许昌县某商贸市场内经营一家糖烟酒超市。2010年6月28日13时许,超市隔壁商户虞某所经营卤肉店的炉子灭了,虞某便在卤肉店前面的过道上生火。由于当天有风,虞某生火所产生的浓烟随风刮到了超市里面,冯某已怀孕的妻子当时正在超市里招呼生意,闻到飘来的烟气心中非常难受、恶心,她让冯某去找虞某把炉子挪走。冯某找到虞某时,虞某却不愿意挪,冯某自己动手把虞某的炉子挪到了路边较远的地方,虞某看到后辱骂冯某,并将炉子挪回到原地方,两人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撕扯。撕扯中,虞某用右手朝冯某胸口打了一拳,由于他的指甲比较长,冯某的胸口被指甲划破。冯某恼羞成怒,从超市门前随手捡起一块红色半截砖头跑到虞某跟前朝其头部砸去,将虞某头部砸伤。随后,虞某从卤肉店里拿出两把剔骨刀追砍冯某,被闻讯赶来劝架的邻居制止。冯某趁乱逃跑。
虞某被劝回店内不久,感觉头晕、恶心,他的家人急忙打电话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虞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1月19日 ,冯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刑拘。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虞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虞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