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他人交错结伙,先后13次利用夜色的掩护,或翻墙、或挖洞进入毗邻村庄农户家中,将农户辛勤饲养的牛、羊、猪等案值1.7万余元的家畜盗走。5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男,今年34岁,许昌县椹涧乡某村农民。1999年冬天至2004年6月份,张某与张雷、张栋、张冠、张海、张宾(五人均为化名,均已判刑)、苏某、田某(二人另案处理)8人交错结伙,利用夜色的掩护,或翻墙、或在墙上挖洞进入农户家中,先后窜至自己村庄临近的禹州市范坡乡3个村庄的4个农户家中、许昌县灵井镇的1个农户家中、本乡境内9个村庄的9个农户家中,盗窃生猪15头、黄牛1头、山羊1只,并随手盗走摩托三轮车2辆、农用三轮车1辆用于运输盗来的家畜。
后许昌县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并经缜密侦查于2011年2月9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张某参与盗窃13次所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5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