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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羊”财又卖乖 遭遇举报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1-05-17 09:02:19


    本想偷狗“解馋”的毛贼胡某,当其发现田某家中4只山羊膘肥体壮时,便改变主意“牵”走了山羊,用卖羊的部分钱买狗肉解了“馋”。 后来,胡某四处吹嘘、炫耀这段“光荣历史”,引起了正义人士的不满。最终,他被匿名举报而落入法网。5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7月1日晚,天稀沥沥下起了雨,许昌县榆林乡甲村今年40岁的胡某好久没有吃狗肉了,便决定到本乡乙村偷条狗宰杀吃。当其转悠到乙村西南角田某家时,发现他家的院墙是用玉米秸秆围成的,大门是用木棍捆在一起的,没有锁,很容易打开。4只山羊拴在院内西南角。田某睡在平台屋门口,屋门虽然开着,但人已经熟睡。再加上天下雨,即使有点动静田某也不容易听到。胡某想到这里,便决定将田某家的羊牵走卖掉,用卖“羊”的钱买狗肉“解馋”。于是,他蹑脚蹑手地走到羊圈内,轻轻地解开拴羊的绳子,将羊牵到自己村庄附近一废弃的机井房内,并给羊弄了一些青草。次日早上,他早早地起床,到井房内把羊牵到集会上,以1200元的价格把4只山羊全部卖掉。

    后来,胡某“得了便宜又卖乖”,在多人面前吹嘘、炫耀这段“光荣历史”,称自己运气好、手段高,既解了馋又发了“羊”财,引起了有正义感群众的不满。2011年1月21日,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胡某曾在本乡乙村偷过4只山羊。许昌县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并将胡某抓获归案。经审讯,胡某对自己盗窃田某家4只山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招认了伙同金某、宋某(两人另案处理)偷盗刘女士家铁门的罪行,并分别领公安民警到两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经查,2006年11月下旬的一天,胡某和好友宋某到禹州范坡乡金某家闲聊。金某告诉两人,现在他家准备盖新房,但没钱买大门,他发现襄县汾陈乡有一户人家新盖房子的铁大门刚按好,房子现在没住人,而且大门很容易摘掉。金某想请胡某、宋某两人帮忙“卸掉”这户人家的大门,自家建房用。胡某、宋某两人表示同意后,金某、胡某、宋某三人便于11月29日深夜,由金某驾驶自家的机动三轮车载胡某、宋某三人一块来到襄县汾陈乡某村刘女士家附近,金某翻墙跳入刘女士院中,从里边把大铁门打开,用扳手把大铁门上边的螺丝卸掉后,三人合力分两次将两扇大门抬上三轮车,拉回金某家中。到家后,金某掏出600元钱给两人作“辛苦费”。胡某客套了一番接过了300元,宋某觉得铁门是好朋友自己用的,没有接金某的“辛苦费”。

    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共计人民币1680元;被盗大门价值人民币1710元。胡某参与盗窃两次,所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90元。

    案发后,胡某家属与被害人田某、刘女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田某、刘女士损失1500元、 1700元,田某、刘女士不再要求追究胡某的任何责任。

    经查,胡某曾于2009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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