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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砖恫吓挟持强奸幼女 潜逃18年后落网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1-05-18 09:12:51


    赵鹏(化名)酒后伙同陈凯(化名,已判刑)以“说事”为名将幼女田某骗出,并持砖头恫吓将田某挟持到一机井房内,两人不顾田某月经来潮及反抗,强行将其轮奸。赵鹏先后奸淫田某两次。在作案过程中,赵鹏、陈凯互喊了对方的名字被田某听到,田某通过两人的名字查找、指认出了陈凯,并和其亲属一起将陈凯扭送到许昌县公安机关。赵鹏负案潜逃18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鹏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某村今年39岁的农民赵鹏,1992年10月份因与父母生气便跑到同村好友陈凯家住。1992年10月18日20时许,赵鹏、陈凯和几位好友在陈凯家喝完酒后,两人决定到村外散散步,当两人步行到邻村常某家大门口时,看见常某的外甥女田某(1978年12月6日出生)独自一人在院子里玩,两人顿生歹念。陈凯喊田某出来说些事,田某认为有人要找舅舅常某,便来到陈凯面前。陈凯上前拉住田某的左胳膊称到前面不远处说事,田某不愿意去,赵鹏随手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在田某面前晃了晃,田某不敢反抗也不敢喊叫,被陈凯、赵鹏两人挟持到村边一机井房内。陈凯将田某手上所戴的一枚翡翠戒指捋下戴在自己手上,并将田某按倒在地,趴其身上强行接吻、摸胸,遭到田某极力反抗。赵鹏见状,朝陈凯臀部踢了一脚说:“你心太软了,起来,让我来!”陈凯站起来后,赵鹏趴在田某身上,和陈凯一起将田某的衣服扒光。赵鹏不顾田某月经来潮及反抗,强行将其奸淫。接着,陈凯又对田某进行了轮奸,并用手指殴、扣田某阴部。随后,赵鹏、陈凯又先后各奸淫田某一次。

    事后,赵鹏、陈凯两人威胁田某不能告诉任何人。田某点头同意后,赵鹏让陈凯先回家,自己把田某送到村口并看着田某进入常某家后,赵鹏方才逃到陈凯家中睡觉。

    田某在被挟往机井房的路上听到了赵鹏、陈凯两人互相喊了对方的名字,但不知道对方的姓。回到舅舅家后她将自己被“鹏”、“凯”两人“欺负” 的事情哭诉给了舅舅和妗子。常某听后非常生气,决定根据“鹏”、“凯”这两个名字,亲自抓住罪犯。次日一早,常某和田某两人在周围的村庄四处打听与“鹏”、“凯”年龄、名字相仿的男子,终于打听到本乡某村有个叫“凯”的人,现在许昌市区某建筑工地打工。上午10时许,田某、常某和田某的父亲三人一起驾车来到某建筑工地。田某一眼就认出了陈凯,并发现自己昨晚被抢走的翡翠戒指还戴在陈凯的手指上。随后,田某的父亲和常某将陈凯制伏,并驾车将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赵鹏在陈凯家睡到次日8点多便到许昌市区闲逛,后来他听到陈凯已落网、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自己的消息时,连忙逃往外地。许昌县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并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12月19日将赵鹏抓获归案。经审讯,赵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鹏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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