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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擅用未验收工程却以存质量问题拒付款 承建方追要欠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5-19 13:46:32


    河南某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许昌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的全部工程任务并将工程交付机械公司使用。后实业公司索要剩余的50余万工程款时,机械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借口拒绝支付。实业公司无奈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5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80926.50元及滞纳金。

    实业公司分别于2005年、2006年、2007年与机械公司订立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机械公司的车间、仓库、厂棚等项目钢结构工程。三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其中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精心施工,完成了机械公司的全部工程任务并将该工程于2008年12月底前交付机械公司使用,并与机械公司就全部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机械公司尚欠实业公司工程款80多万元。2009年1月份,机械公司又向实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下余50多万元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实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580926.50元及滞纳金。

    庭审中,被告机械公司辩称,下欠的工程款为机械公司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原告违约,造成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无法验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至今未整改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有关“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证明材料原告并未收到,且监理单位为被告委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材料法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鉴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建设义务,且原被告已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50多万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但确擅自使用,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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