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觉得临近春节公安部门会放松对赌博的监管,便借好友的一间闲置房子开设赌场,并多方联系周围乡镇村庄的赌友到赌场内聚众赌博.赌场刚开了两个晚上就遭到群众匿名举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依法捣毁。5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赌博罪,分别判处以抽头营利的方式非法牟利6400元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非法牟利1650元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程某,今年36岁;宋某,今年30岁。两男子均是许昌县椹涧乡农民。程某发现村内的部分人过年期间喜欢赌博,而且临近春节公安部门会放松对赌博的监管,就买来桌、椅、大号的麻将牌等赌博工具,并借同村好友林某家二楼的一间闲置房间开设了赌场。2011年1月13日晚上8点多,程某联系了周围3个乡镇4个村庄的陈某、史某、慕某等人6名赌徒在自己开设的赌场内,用麻将牌中的饼牌以推饼的方式,每锅以1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赌注进行赌博,程某负责看管“水箱”并抽取水钱。因赌场刚开业,程某采取了“少抽水钱”的优惠措施,鼓励赌徒们积极下注,当晚只抽了500元水钱。宋某在程某的赌场内负责放铳(就是放高利贷,铳钱的利息是按照天计算的),他放的是九五铳(每天收取铳钱的5%的作为利息,即贷1万元只给贷款人9500元,第一天的利息500元已提前扣除,还款时仍按1万元计算以后的利息)。当晚,他先后分三次贷给慕某7000元,分两次贷给陈某3万元,因宋某和慕某、陈某两人比较熟系,以后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宋某没有事先扣两人利息。宋某还分两次贷给史某2万元钱时,提前扣除了1000元的利息。
2011年1月14日20时许,陈某又联系了周围4个乡镇6个村庄的9名赌徒在其开设的赌场内以推饼的方式,每锅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赌注进行赌博。22时许,程某因有急事要外出,就让同村的程某某帮其看管水箱和抽取水钱。宋某在赌场内放铳,当晚,他先后分三次借给了慕某1.3万元,扣了650元的利息;分两次借给陈某2万元,没有扣利息。
当晚23时许,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迅速出警,将该赌博窝点捣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1人,并从程某某所看管的水箱中查扣“水钱”5900元。
程某发现赌场被捣毁后,于2011年2月23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