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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起土不约而同去捡“宝” 现墓穴一拍即合挖古墓

  发布时间:2011-05-20 17:15:23


    陈某、李某、郭某、张某、曹某5位农民见附近20多年前挖出文物的地方有挖掘机起土,竟不约而同携带铁锨、撬杠、瓦刀等工具来到挖土的地方捡拾“宝贝”。后来发现了古墓穴,5人一拍即合,对古墓穴进行了盗挖,挖出了铜镜、陶俑、陶罐等15件文物。5天后,陈某见附近又起土了,为了能多分赃款,只联系了李某、郭某,三人又盗挖了一处古墓葬,挖出3个陶壶。后陈某被群众匿名举报,5人相继落网。5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李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郭某、曹某、张某三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陈某、李某、郭某、张某、曹某5人是许昌县陈曹乡三个村庄地地道道的农民,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29岁。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5人发现毗邻村庄20多年前挖出文物的荒片地里有人用挖掘机起土,都想从土里捡些“宝贝”,就不约而同携带长短铁锨、撬杠、编织袋、瓦刀等工具来到起土的地方,跟随挖掘机查看挖出的土内有没有宝贝,直到挖掘机挖出了一个长约15米、宽约11米、深约0.8米的大坑离开时,5人还两手空空。后陈某下到坑里仔细查看土层,发现了一处棺材样的长方形小地块的土质颜色比其它地方深,土层有点发黑。陈某凭自己经常收看电视台鉴宝节目和浏览电脑有关鉴宝网页所积累的经验,判定下面是个古墓穴。随后,5人轮流对该地块进行了挖掘,挖出7件大小不同的陶罐、1个小铜镜、3件完整的和2件残缺的陶俑及1对彩绘陶马。并商定将这15件“宝贝”暂时存放在陈某家中,等文物卖了之后再分钱。

    5天后的中午,陈某见第一次盗墓南边10多米的地方,又有人在用挖掘机挖土,为了能多分赃款,只用电话联系了李某、郭某,三人分别持短铁锨、撬杠、长铁锨等工具来到挖土处,跟随挖掘机查看到傍晚时分,又发现了一个棺材形状的、与其他地方土层颜色不一样的小地块,3人就用和第一次一样的盗挖手法,从墓穴中挖出一大两小3个陶壶,又将陶壶存放在陈某家。

    2011年1月5日,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陈某曾于一周前在附近的村庄盗挖过古墓。许昌县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将陈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收缴陶罐、陶俑、铜镜等18件文物。后公安民警根据陈某的供述,于同日将李某、曹某、张某三人抓获归案。郭某于2011年2月12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陈某等人所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所盗挖出的18件文物(已全部移交许昌市博物馆)中,6件为三级文物,其他为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郭某、曹某、张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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