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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致乘车人2死1伤 肇事司机赔偿又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5-25 12:10:48


    闫某酒后驾车快速行驶,为避让一过路行人,转方向太急导致车辆从公路右侧急速冲到公路左侧,撞住了在左侧一辆正常的车辆,致使自己所驾车辆上的乘车人2死1伤。5月 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0年8月15日20时许,长葛市石固镇的闫某在许昌市区朋友家喝过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刘先生、孙女士、邓女士回家,当其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尚集镇某机械公司附近时,为避让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一行人,闫某快速地向左打转方向盘,由于车速太快转弯又陡,正靠107国道右侧行使的客车突然冲到国道左侧,与国道左侧自北向南正常行使的一辆货车相撞,致使在客车副驾驶位置上坐的刘先生受伤、在客车后面坐的孙女士和邓女士当场死亡,客车和货车都不同程度地毁损。

    经鉴定,闫某每100ml血含乙醇139.26mg。死者孙女士和邓女士生前均系因机动车撞击碾轧因颅脑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刘先生的损伤为轻伤。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闫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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