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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持扁担击倒受害人后抢劫 使用赃物露马脚双双“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1-05-27 13:43:25


    吴某、冯某两个均有前科的男子利用夜色的掩护,手持带钩子的竹扁担窜到一偏僻路段,将受害人“钩”倒或击倒后实施抢劫。在短短的半月时间内,先后在同一路段作案2次,劫得现金、手机、电动自行车等案值4000多元。后来,吴某因使用了抢来的手机卡而露出了马脚。5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某品牌直板手机一部宣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某,今年43岁,许昌县小召乡农民,1995年10月19日曾因犯强奸罪被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冯某,今年42岁,许昌县五女店农民,2003年8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份,吴某到许昌县五女店镇一个朋友家里参加喜宴,在酒桌上结识了冯某。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吴某、冯某两人互相邀请了对方到自己家里饮酒、闲聊。两人年龄相近、话语投机,自此成了无话不谈、志趣相投的朋友。2010年8月10日22时许,冯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吴某家约他出去“玩”,吴某拿住自家的一根带钩子的竹扁担坐上冯某的摩托车到许昌县尚集境内一条偏僻的小柏油路上,见尚女士独自一人骑着一辆A品牌电动自行车急匆匆地赶路,冯某便骑着摩托车追上尚女士。吴某在摩托车上用扁担上的钩子钩住尚女士的电动车后车架,把尚女士连车带人“钩”倒在地。吴某下车把电动车钥匙拔掉,用左手抓住尚女士的头发,右手卡住她的脖子,威胁她拿钱。遭到尚女士反抗后,冯某下车走过来拽住她的头发把她拽到了路边沟里按倒在地,边用右手卡住其脖子威胁她“别吭声,不然弄死你”,边用左手搜尚女士的衣兜。搜出了一部手机和800多块钱后,冯某骑上尚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吴某骑着冯某的摩托车,两人一起逃之夭夭。在回家的路上,冯某觉得电动车速度太慢,担心尚女士报警后民警能够追上他俩,便将电动车丢弃在路边的农田里,并把抢尚女士的手机交给吴某使用。

    吴某、冯某两人逃跑后,尚女士从沟里爬出来,步行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0年8月24日凌晨,吴某、冯某两人骑摩托车再次来到第一次抢劫的地方,吴某持扁担猛击骑一辆B品牌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的郭先生的后背,将其击倒在地。见郭先生反抗,两人对其进行殴打,并合力将他抬扔到路边沟里。随后,吴某坐在冯某骑的摩托上推着郭先生的电动车逃走。回家后,两人将电动车拆开卖掉,得赃款100元。

    两人逃跑后,郭先生步行回到家里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短短10多天多时间内,在同一路段接连发生两起抢劫案,引起了许昌县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尚女士被抢的手机。2010年12月2日,吴某的手机卡没有话费了,便把抢来的尚女士的手机卡插进自己的某品牌直板手机内,发现尚女士的手机卡还能用,他就使用了该手机卡。公安机关发现尚女士的手机被人使用,随即展开侦查,并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配合,于同日将吴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吴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领公安民警到冯某家中将冯某抓获。

    经鉴定,郭先生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尚女士被抢的手机价值30元。A品牌电动车价值1730元。B品牌电动车价值1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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