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渊(化名)萌生偷走同村好友朱波(化名)的电动三轮车卖钱花的念头后,编造借口偷配了三轮车钥匙,并找机会盗走了三轮车。随后,他不断地打电话询问、“关心”该案的进展情况,引起了朱波的怀疑。朱波将疑问反映给办案民警后,民警依法传讯了朱渊,朱渊招认了自己的罪行。5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渊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3月17日上午,许昌县蒋李集镇某村今年33岁的朱渊乘坐同村好友朱波的电动三轮车到许昌市区找活干,两人一直到中午时分也没有找到活,便到一家饭店里吃饭。朱渊看到电动三轮车有八成新、挺值钱,想到最近自己手头紧,就萌生把三轮车偷走卖钱花的念头。他趁饭店给两人做饭的间隙,以“骑电动车上卫生间”为由,把电动车骑到一修锁配钥匙的小摊前,配了一把电动自行车的钥匙。随后,他又若无其事地返回饭店里吃饭。
14时许,两人揽到了一桩装修活,便一块骑电动车到许昌县某居民小区(以下简称居民小区)的刘某家。朱渊看过刘某的住房后谎称自己不会干装修活,要提前回家。朱波将他送出居民小区就返回刘某家干活。朱渊出来后并没有立即回家,在大街上胡乱转悠到16时许,又返回居民小区,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启动电动车,把它骑到市区一旧货交易市场准备卖掉,但一直到18时许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只好把三轮车存放到在城郊居住的自己的好朋友苏先生家中,并坐公交车返回老家。
19时许,朱波收工欲骑车回家,发现存放在居民小区院内的三轮车不见了,就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过了一会儿,朱渊打来电话问其回家不回。朱波告诉朱渊自己的三轮车丢了,无法回家。朱渊忙关切地询问他是否报警了、居民小区是否有监控、有人看到小偷吗等问题,当朱波告诉他已经报警了、但小区没有监控、也没有人看到小偷等情况后,朱渊特意“安慰”好友一番,方才放心地挂掉了电话。在以后的3天时间里朱渊不断地与朱波联系,总是“关切”地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抓到小偷了吗”、“是否有人看到小偷”,次数多了引起了朱波的怀疑。
3月21日8时许,朱波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把自己的疑问反映给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觉得朱渊对该案过分关注、“忒关心”的行为十分反常,遂对朱渊进行依法传讯。经询问,朱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领公安民警到苏先生家中将三轮车推回返还朱波。
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