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许昌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李国齐等11人“涉黑”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齐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二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付新生等4人因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及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李国齐纠集李国辉、邱全献、张志伟、李帅、忽小建、海洋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国齐为组织、领导,以李国辉、邱全献、张志伟、李帅、忽小建、海洋为参加者,人数众多,成员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许昌城区、许昌县区为主的区域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齐组织、领导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组织中被告人李国辉、邱全献、张志伟、李帅、忽小建、海洋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新生、汪二民、韩赵凯、海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4被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予认定。据此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国齐、李国辉、邱全献、张志伟、李帅、忽小建、海洋对判决不服、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