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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过年伸手盗好友 恶习不改惯偷“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1-06-07 23:30:18


    皆因犯盗窃罪“三进宫”的周某出狱刚刚10天,因没钱过年便于大年三十将赃手伸向好友。6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周某,男,今年23岁,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5月31日、2009年4月20日、2010年10月9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月23刑满释放。周某回家后依旧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受到了父母埋怨指责和亲戚朋友的冷言冷语。为逃避父母的责骂,他睡到了同村好友赵某家。2011年2月2日(农历2010年12月30日)8时许,周某醒来后,发现赵某外出置办年货,家中没有其他人,想到明天就是春节了,自己兜里没有一分钱,便萌生了偷盗赵某钱财的念头。他在赵某家中一阵儿翻箱倒柜,找到了赵某放在柜子抽屉内的现金3300多元后逃往外地,住进一私人旅社内。

    赵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与周某联系,但周某一直不接听电话。赵某报警后,发短信告诉了周某。周某听说赵某报案了,给父亲发短信,告诉父亲他拿了赵某3300元钱,让父亲归还赵某。并给赵某发短信,称自己知道错了,拿了他的钱,他已让父亲归还他的钱。并请求赵某原谅。后周某的父亲退还赵某现金3300元,赵某要求不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县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于3月1日将周某抓获归案。

    后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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