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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载惯性大 撞人重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7 23:32:00


    朱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想从左侧超越在其右前方同向行使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车自行车却突然向左转弯,朱某急踩刹车,但由于货车的惯性大还是将电动车撞倒,将骑车人撞成重伤。6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朱某,男,今年23岁,河南省太康县朱口镇人。2010 年6月24日5时许,朱某驾驶装载饲料钙粉的某牌号重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某纺织厂附近时,朱某想从左侧超越在其右前方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由安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便加大油门往前行,而此时安某却突然向左拐弯,朱某急忙按喇叭、踩刹车,但因货车超载严重(货车核载7.9吨,实载19.76吨),再加上速度快,货车还是惯性地朝前冲,货车的前保险杠右侧挂住电动自行车,将安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货车的右前轮又碾住安某的腿部。见发生了事故,朱某急忙拨打110和120,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安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0年12月9日,朱某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安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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