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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练就调解工作“组合拳”

  发布时间:2009-08-19 10:54:46


   在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中,许昌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调解新路子,建立了一套“组合式”调解工作新模式,提高了调解率,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群众诉累。

   近年来,许昌县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调解工作新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组合式”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新模式:第一组合是找准“三个切入点”。即找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亲情感化,情势融合调解法;旧情重温,好合好散调解法;换位思考,冷静选择调解法。法官将这些方法运用于婚姻家庭、“三养”案件、损害赔偿、邻里纠纷等案件中,而且大胆适用于调解难度大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第二组合是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庭前、庭上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第三组合是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原则,防止硬性调解;坚持合法原则,强化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不搞“和稀泥”式调解。许昌县灵井镇的刘老汉年过六旬,一生没有子女,作为农村五保户被接纳到敬老院供养,其所有的一处住宅空出,刘老汉为了自己的后事及看病医疗问题,决意将其房产委托村组转让变卖。但在征求其侄子及同族亲属的意见时遭到阻碍。刘老汉无奈,于2009年7月,诉至许昌县法院。为确保该案案解事了,该院抓住该村集会之机,走访通知了有关当事人,次日邀请灵井派出所、镇民政所、司法所、人民陪审员,敬老院及该村村组干部,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承办人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刘老汉亲属的工作,指出作为刘老汉的亲侄子,早年刘老汉对侄子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老汉丧失劳动能力时,其侄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按照国家的的法律政策,刘老汉对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房产具有所有权,有主张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交给村组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规划将该宅基地转让、房产变卖给其它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农户,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干涉,如强行干涉阻挠,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使刘老汉的侄子及同族亲属认识到自己的想法和行为不合乎情理,承认了错误,当事各方顺利达成了房屋处置协议,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不仅做到了低成本、快节奏、高效率地为人民排忧解难,而且有效的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缓解审判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2009年前7个月,该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1194件,有957件以调解或经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达到81%,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更是达到90%以上,所调解案件无超审限、无申诉再审,充分发挥了提前化解人民矛盾的功效,让法院工作不再仅仅是冰冷的判决,从而更加合法、合理、合情。

责任编辑:肖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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