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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撞胎儿死因起争执 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各担一半责

  发布时间:2011-06-08 13:43:55


    怀有近4个月身孕的袁女士与裴女士两人骑自行车在一乡间公路上相撞,裴女士将袁女士撞到。两人去医院检查,发现宫内胎儿已死亡,袁女士便住院引产。后袁女士多次向裴女士索要赔偿无果,将裴女士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期间,两人为胎儿死亡是否与自行车相撞有关各持一词、争论不休,经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6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人裴女士赔偿原告人袁女士损失2552.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袁女士,今年23岁;裴女士,今年31岁,两人均系许昌县人。2010年11月16日10时许,怀有近4个月身孕的袁女士骑自行车沿许昌县某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走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走的裴女士相撞。当日下午2时,裴女士和袁女士一起到许昌A医院做B超检查,显示为宫内死胎。后袁女士、裴女士一起到许昌B医院,经B超检查,宫内妊娠、单死胎,药物引产一男死婴。11月21日袁女士出院,医院诊断“稽留流产”(即胎儿首先于宫内死亡后的流产)。裴女士在医院护理袁女士,并支付了721.41元医疗费。11月22日,袁女士因急性盆腔炎又到许昌C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2748.36元。袁女士以裴女士的行为不但使其失去了期盼中的儿子,让其及家人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而且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还对自身作为女性的生育能力造成了巨大影响为由,多次与裴女士协商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袁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裴女士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1.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相撞后,原告并未见红。在许昌B医院做手术,原告系稽留流产,胎儿在宫内已经死亡,不是相撞引起的胎儿死亡。原告第二次住院是治疗其他疾病,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在许昌B医院的医疗费,不同意支付原告第二次住院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骑自行车相撞,当日检查为原告宫内死胎。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该死胎与相撞有无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胎儿死亡与被告的撞击有因果关系。因为原告在撞击前的多次B超检查均无异常,且胎儿的发育天数刚好与碰撞时间相符,而碰撞当日检查即为死胎。被告认为胎儿死亡与两车相撞并无因果关系。关于此争议焦点,双方都拒绝做进一步的鉴定,导致诉讼中没有权威、明确的结论,不能确定为哪一方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案造成原告流产的原因不明,但鉴于原告流产发生于两人相撞后,故法院确定造成原告流产治疗的民事责任由原告与被告分担。被告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548.51元,由被告承担50%计3274.2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721.41元,还需支付原告2552.85元。因该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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