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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场摸牌起争执 场下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14 09:21:39


    牌场内,刘某因不满胡某在自己所摆的饼牌上摸了一把而与胡某发生了争吵,被众人劝回家后,胡某又到他家门口辱骂,让他更加气愤,他便用脚朝胡某左侧腹部狠狠跺了一脚,结果将胡某跺成重伤。最终,刘某不但赔偿了胡某6.2万元,又于6月10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2月6日23时许,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的刘某在同村村民孙某家与村内的10多人围在一起以推饼对方式玩牌,同村的胡某来到刘某旁边,伸手在刘某所摆的牌上摸了一把。刘某发现胡某喝酒了,就对他说:起手!我正在坐庄,不要乱摸。胡某非常生气,张口就骂刘某。刘某随手推了胡某一下将其推倒在地,胡某站起来不停地大声辱骂刘某。刘某考虑到当时正在春节期间,被众人劝开后就回家了。10多分钟后,胡某来到刘某家门口边用砖头砸刘某家大门便大声辱骂刘某。刘某的妻子气愤不已,打开大门与胡某对骂,胡某上前要打刘某的妻子,刘某见状跑来挡住妻子,并抬起右脚朝胡某左侧腹部猛跺一脚,胡某应声倒地。后胡某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往医院。

    经鉴定,胡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1年2月17日,刘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家属积极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胡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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