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拖拉机在避让公交车时采取的遇险措施不力,将路边一骑自行车人当场碾压致死。6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乔某,男,今年29岁,河南省郸城县济冢镇农民。2010年12月14日8时许,乔某驾驶满载水泥的某牌号中型轮式拖拉机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时,与其并排同向行驶的公交车见前方100米左右的路边有乘客挥手拦车,便从乔某左侧超越,向路边停靠。乔某为避让公交车,连忙减速并向右打方向,但因拖拉机严重超载(核载5吨,实载27.8吨)、车斗较重、惯性大,拖拉机还是朝公交车撞去。乔某见状向右打死了方向并踩死了刹车,结果,拖拉机的车斗还是推着车头继续往前走,并将车头推翻滑向路边。
路边同向骑自行车行走的霍先生被车头当场碾压致死。周围群众报警后,乔某被许昌县公安交通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霍先生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碾轧因颅脑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乔某和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