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刘某恐怕长时间不偷东西“手艺”会变得生疏,就去偷几家“练手”,结果遇到了精明的失主,他刚出手就又“栽”了。6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男,今年40岁,许昌县苏桥镇甲村农民。本案案发前,曾因盗窃自1989年4月10日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被劳动教养1次3年、被判实刑3次入狱共达4年零10个月,200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2011年4月6日晚,刘某转悠到本镇乙村发现孙某家没人居住,便用携带的大号螺丝刀把院大门和堂屋门的锁撬开,将孙某屋内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和孙某妻子手提布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随后,他骑着三轮车来到杜某家,撬开门后,把杜某屋内的一台打浆机、一辆灰斗车和一个架子车下盘装到人力三轮车上盗走。并于第二天早上5点多,把这些赃物以400元的价格卖予经常在周围村庄收破烂的唐某(女,另案处理)。
第二天早上8点多,孙某发现家中被盗,想到丢失的是不太值钱的东西,窃贼可能会卖给收破烂的,便到周围村庄收破烂的地方寻找。9时许,孙某来到唐某家时,发现唐某正在用气割工具切割一辆人力三轮车,他近前一看发现是这辆三轮车是自家被盗的,有一辆已经被切割成10多块的灰斗车扔在旁边,附近还有一台打浆机和一个架子车下盘等待切割。孙某急忙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赃物扣押并将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根据唐某的供述于当日将刘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供称“他好长时间没有偷东西了,恐怕‘手艺’生疏,就想去找几家‘练练手’......”。
经鉴定,刘某所盗物品总价值共计1644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刘某并赔偿被害人杜某灰斗车损失5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