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和胡家两街坊在因两家的车辆通行所引发的纠纷中互不相让、大打出手,结果两家都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家的陈放被胡家的胡韬打致轻伤。胡家不但赔偿了陈家1万元,胡韬又于6月16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3月16日15时许,许昌县河街乡某村的陈景驾驶一辆三轮车拉着全家人回家,走到只容一辆车通过的自家门前的胡同口时,街坊胡搏家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从胡同口另一端走来,走到三轮车跟前时,胡搏所雇的司机孙跃让陈景快些把三轮车倒回去,让货车先行。陈景觉得孙跃说话不好听与其争论了几句,并故意把三轮车熄火堵在路上。孙跃下车大骂陈景。陈景和其父亲陈放听到骂人十分生气,陈放边骂边随手拿起一根木棍追打孙跃。孙跃跑回胡搏家喊人时,陈景用三轮车车摇把将货车驾驶室一侧的玻璃砸烂。胡搏和其弟弟胡韬(今年31岁)闻听孙跃挨打、还不让过车非常气愤,两人分别从家中拿住木棍、摩托车排气管跑出来,胡搏与陈景厮打在一起。胡韬拦住追赶孙跃的陈放,用排气管将其手中的木棍打掉,朝其身上、腿上乱夯,把陈放打倒在地后,胡韬又用脚朝其身上乱跺,并捡起一块砖头往陈放头上砸。陈景发现父亲倒地且头上流血后,就放开胡搏,手持摇把朝胡韬身上乱打。
周围的群众闻讯纷纷过来劝架,并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陈放送往医院治疗,并将两家人全部带回派出所讯问。次日,胡韬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陈放所受损伤为轻伤。胡搏、胡韬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调解,胡韬赔偿被害人陈放各项损失共1万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胡韬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