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许昌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特别是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牢固树立和谐司法、和谐诉讼的理念,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所调结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不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仅2006年至2008年,我院就先后调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0件,占同期审结此类案件的85%,且赔偿款全部当庭兑现,赔偿金额达300余万元。
一、转变观念,确立“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服务大局、息事宁人、和谐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三年来,许昌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深深认识到,强化调解意识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基础,由过去单一的不顾当事人的情绪“一判了之”,到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达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实现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通融、谅解,最终实现和谐诉讼,服务大局的目的,这既是传统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又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司法价值的追求。为此我们首先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在日常工作中,在繁忙的审理案件的间隙,广大刑事法官经常手不释卷,阅读《人民法院报》、《公民与法》、《法制日报》以及司法文选等相关文件、文章、领导讲话等,从中深入领会和谐司法的内涵,并做了大量的读书笔记,特别是对一些细致介绍有关法院如何运用调解艺术的文章,更是反复研读,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找差距。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使我们由衷感到,一名人民法官如果只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略了社会效果,那他就不是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因此,我们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在审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找准法律与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切入点,特别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最大限度地做好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起到社会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的作用。三年来,观念的转变,使我们广大法官十分注重自身调解能力的提高、法学理论的学习,注重了对社会生活的深刻理解,注重了与当事人的沟通,从而善于分析当事人的特点,因人制宜,因案施调,入情入理,辨法析理。该院所调结的附带民事案件,既注重了解决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为当事人今后的和谐相处打下了基础,因而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如我们受理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张某某因排水问题与被害人张俊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张俊某的耳朵咬掉,致张俊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没有主动看望被害人,且扬言钱扔在路上也不赔偿。审理中,被害人张俊某拒绝调解,要求重判,但该院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又是同族本家,平常关系好,如果矛盾不能化解,将严重影响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于是就耐心的做被害人张俊某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劝导其认识到邻里和睦相处的重要性,促使张俊某自愿要求调解。又通过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家属主动上门向张俊某赔礼道歉,从而消除了双方的隔阂,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当庭赔偿张俊某医疗费等2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审结后不久,双方“红白喜事”已经恢复往来,邻里关系十分融洽。
二、坚持公平对待,冷静处理
法官办案,特别是在办理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讲究耐心、热情、公平、冷静,因为这类案件往往矛盾比较尖锐,有不少案件甚至是多年积怨暴发的结果。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方面容易遭到当事人误解甚至谩骂。另一方面,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双方都希望尽快向法官诉说,让法官评评理,希望博得法官的同情。因此,三年来,许昌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总能平静对待,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耐心倾听双方诉说,即使受到了误解,也能够做到忍辱负重,从来没有因此对当事人发过脾气。最后以自己公正的审判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爱戴。该院认为,当事人的利益无小事,法官的责任大于天,挨几句骂事小,公正高效的处理好案件,构建和谐社会事大。如他们受理的自诉人王二某诉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王二某与本村村民王德某因两家地边栽树问题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某用砖头砸王二某头部,致王二某头部轻伤,王二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在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法律文书时,王某当场辱骂法官,还在村里扬言威胁自诉人,将钱扔到河里也不赔偿,自己法院有熟人,官司打到那里也不怕。从而使自诉人对法官产生了误解,不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而到处上访。为了消除自诉人的误解,该院耐心向自诉人宣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并郑重地向自诉人宣读了“法院干警八不准”,诚恳地请自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我们实施全程监督。同时,依法传唤被告人,敦促被告人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争取得到自诉人的谅解,但被告人拒绝道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后,由于证据确凿,该院决定逮捕了王某。到看守所后,该院又对其进行了多次教育,重点讲明因其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使王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意识到其犯罪的严重性,当场痛哭失声,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被害人道歉,重新做人。在法庭主持下,王某与自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交付了15000元的赔偿款。
三、坚持查明案情,依法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司法实务中,面对巨额的赔偿要求,有不少被告人要么垂头丧气、无可奈何;要么拒不认帐,拒不赔偿。反过来被害人又会因此进一步增加对被告人的仇视,双方矛盾会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情况,法官除了不能简单粗暴,火上浇油,使本已激化的矛盾进一步白热化外,重要的是要尽快查明案情,为案件的最终妥善处理,化解矛盾打下基础。三年来,他们在调解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调解要建立在查明案情,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不搞无原则的盲目调解;二是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调解;三是坚持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做无原则的迁就,不做“和事佬”。在刑事部分的案件清晰后,如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民事部分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即使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有过错,但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最大限度的谅解,主动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该院也总是耐心地向被害人讲清楚,使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还要认真查清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被害人毫无根据的漫天要价,或被告人“有钱也不给”,“一分不赔,随便判”的态度都是调解工作的大敌。为此,他们总是依据查清的事实,对赔偿数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地计算,那些该赔,那些不该赔,入情入理,与法有据,在此基础上向当事人双方就案释法,晓以利害,最终促使其都实事求是地回到现实中来,平心静气地解决纠纷,毕竟两败俱伤的后果也是当事人双方所不愿意看到的。如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寇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寇某某在本村街上站时,村民俎某某骑三轮车碰住了她,因而双方厮打,寇某某致俎某某耳膜穿孔。在审理中,被害人激于义愤要求赔偿两万元,而被告人认为赔偿数额太高,干脆一分也不愿意赔偿。开庭审理后,被害人向法院出具的医疗票据,合法有效的只有1638.7元。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该院向被害人明确指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要求,法院是不支持的。另外依据庭审查明的刑事犯罪事实,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是有一定过错的,依法应酌定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从而使被害人放弃了不合理要求,此案得到顺利调解,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共计4000元,双方对此都非常满意。
四、坚持赔偿标准,确保即调即付
严格掌握赔偿标准是为了让被害人明确知道依法应该得到多少赔偿,使被告人明确他至少应该赔偿多少。同时,作为调解结案,还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这是双方和解的基础,也是法官能够切中肯綮调解的前提。三年来,许昌县法院针对一些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总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是万能的,案件也不能久调不决,对双方以怄气为目的,均无调解诚意的,法官也只能依法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把道理讲清楚,往往能使当事人感到春风化雨般的温暖,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要确保赔偿款的及时给付。赔偿款延期给付或分期给付均有很大后患,直接后果就是案结事不了,甚至有可能因此造成双方反悔,从而使法官孜孜以求、呕心沥血的调解工作付之东流。在三年来的调解工作中,他们始终坚持案件调结,赔偿款当庭给付的做法,所调结的案件,赔偿款达300余万元,当庭赔付率始终保持在100%,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法律事实固定。如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徐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因违规装载木材,在行驶过程中车上的树木将路边堆放的预制板扫倒,将行人杨某某及两个儿子砸在预制板下,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两个儿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审理中,由于被害人迟迟得不到赔偿,情绪比较激烈,扬言如果被告人不赔偿损失,要让被告人家属抵命。为了能缓解矛盾,该院耐心地劝说安抚被害人,向其说明,由于被告人目前在看守所关押,其妻又卧病在床,被告人的几个亲属、本家又都不愿意为被告人垫付赔偿款,如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此后,该院又不厌其烦地做被告人几个亲属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由于该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被害人损失太大,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也较大,而被告人家住农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又在上学。因此,就是倾尽所有也无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能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赔偿,受伤的心得到安抚,避免白判,该院又细心地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终使被害人家属在赔偿数额上做了让步,同时又给被告人和其家属做工作,让他们积极找亲戚朋友帮忙,尽可能地多筹借些赔偿款,来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坚持不懈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当庭满意地领到了数万元的赔偿款。
五、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就难在反复性较大,容易节外生枝,因此,不能急于求成,寄希望于一蹴而就。有不少案件往往是庭前、庭审中调解多次未果,直到即判前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趋于理性后才调解成功的。三年来,该院法官深知调解工作的艰辛和个中三昧。因此,始终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稳扎稳打,不卑不亢,不仅使他们的调解技能不断得到了提高,调结率也越来越高。案件起诉来院后,该院首先进行庭前调解,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事实清楚的案件或一些过失犯罪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等。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庭前调解成功了,可以使法官集中精力审理刑事部分,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如庭前调解不成,他们总是在庭审过程中秉持中立地位,引导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焦点进行辩论,为下一步调解打基础。庭审后则依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积极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抓住即判前的机会,不断缩小差距,达成和解。实践证明,案件即判前的调解只要方法得当,摸透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症下药,调成率是很高的。如该院受理的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胡某某在喝酒时,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某将酒泼到柴某某的脸上,又顺手将酒碗摔在被害人柴某某的头上,致柴某某的头部重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要求赔偿九万元。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因被害人坚持自己的要求,被告人不愿意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庭审结束后,他们又耐心地组织双方协商,被害人终于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家属也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经济能力确实有限,不能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请求被害人再做些让步,双方还是达不成协议。眼看案件审限已经到期,双方分歧仍然很大,在判决前,该院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的愿望,权衡再三,觉得还是不能“一判了之”,孤立办案,还是要把办案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因此又通知双方到庭调解。此时被害人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的确困难,又担心判决后,赔偿款不可能会按时给付,于是就主动做了让步,最后在判决宣判前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当庭领到了四万元的赔偿款。
三年来,许昌县法院的法官们用自己亲身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通过恰当、灵活的刑罚适用,引导被告人真心服法,并通过千方百计地调解工作,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地赔偿,从而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进而修复已经破坏了的社会关系,重新构建社会的有序和安宁,就能够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和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