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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致残引发纠纷 家长学校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0 10:57:23


    一个小学在校生,与一个刚刚毕业离校,翻墙进入校园内玩耍的学生,二人在卫生间方便时嬉戏打闹,结果造成一人九级伤残。2011年6月11日,许昌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齐阳的父母与许昌县某小学分别赔偿齐兵(化名)赔偿款1.6万元和8000元。

    2010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齐兵自习期间,齐阳擅自进入许昌县某小学,在校内将齐兵致伤,造成齐兵左胫腓骨骨折。齐兵受伤后,于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8月25日在看病期间花去医疗费4653.29元,其中4000元为齐阳方所支付。2010年8月30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齐兵的伤残等级为9级,取出他体内固定钢板等后续治疗的费用需4000元左右。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曾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齐阳自愿承担齐兵在卫生院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出院后两家互不再追究。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兵与齐阳均系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对其行为给他人权益可能带来的损害影响,缺乏一定的识别和预见能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也很难判断出二人在本案事故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现象,故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让二人对本案事故造成的后果及损失,承担相同的责任为宜。因齐阳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关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在校未成年人义务的被告许昌县某小学,对于齐兵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20%为宜)。齐兵的损失经核定共计40101元。齐兵、齐阳的父母虽对本案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但齐阳方实际并未支付齐兵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支出,且齐阳方依据该协议向齐兵支付的4000元赔偿款与齐兵应获得的赔偿款数额相差过于悬殊,同时该协议也完全免除了校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该协议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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