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饮酒后因无故拦截郭亮驾驶的三轮车而与郭亮等人发生争执,王仲、陈民、陈龙、陈晓、王钢5人便对郭亮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郭亮打致轻伤。6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陈民、陈龙、陈晓、王钢四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王仲、陈民、陈龙、陈晓、王钢伍青年均是许昌县陈曹乡甲村农民,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21岁。2011年2月5日22时许,王仲和同村好友的王钢、陈龙、陈晓四人在本乡乙村王仲的好友郭威家饮酒后到乙村街口处等车接时,乙村男青年郭亮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带着村里的6男3女9位同龄人外出吃饭,当三轮车走到王仲和郭威等5人所站的地方时,王仲站到路中间拦住三轮车不让走并辱骂郭亮。郭亮与王仲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吵,被郭威劝开后,郭亮驾车前行。稍后,陈民开着一辆三轮车来接王仲等几人,听说王仲和郭亮发生了争执非常气愤,陈民就与王仲、王钢、陈龙、陈晓四人商量要教训一下乙村的人,并让陈晓打电话叫人。随后,五人追上因三轮车熄火正在推车的郭亮等人,王仲从路边拣起一块砖头边骂便朝郭亮和他的三轮车上乘坐的6名男青年身上乱砸,并将郭亮鼻子砸伤。陈民、王钢、陈龙、陈晓四人也拳脚相加与郭亮等7名男子对打。郭威见无法劝阻就打电话报警并回村喊人,陈民、王钢、陈龙、陈晓四人发现乙村来人后分别逃离。王仲被郭亮抱住无法逃走被闻讯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鉴定,郭亮所受损失为轻伤。
2月6日,许昌县公安机关将陈民、陈龙、陈晓、王钢四人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仲、陈民、陈龙、陈晓、王钢赔偿被害人郭亮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五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仲、陈民、陈龙、陈晓、王钢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民、陈龙、陈晓、王钢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