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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怨偏用武力解 乃是喝酒惹祸端

  发布时间:2011-06-23 09:08:11


    三个多月前的一件小事让曹闯对同村村民苏进心生不满,一直耿耿于怀的他便在一次饮酒后用“武力”去找苏进解决此事,结果将苏进等三人打伤。6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曹闯,男,今年31岁,许昌县河街乡农民。2010年11月份,曹闯村上的群众把同村村民苏进家所办饲料厂门前挖了一个坑,苏进认为是曹闯所为。这件事情没过多久,曹闯想用饲料厂的地磅卖煤,遭到了苏进的拒绝,曹闯遂心生不满,对苏进亦怀恨在心。2011年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曹闯酒后又想起该事,便来到苏进的饲料厂,拿起厂院门口的一把铁锨把厂门卫室的两扇铝合金窗户的玻璃砸烂。苏进的妻子贺媛听见声响后跑到厂门口质问曹闯,曹闯边骂边持铁锨朝贺媛头上、胳膊上和身上乱拍。正在厂里干活的苏进、苏进的哥哥苏前和堂弟苏政听到了贺媛与他人的吵闹,都跑来劝阻。曹闯二话不说,抡起铁锨照苏进后脑勺、背上拍打,苏进用右胳膊阻挡时,右手被铁锨拍伤。苏前上前欲抢夺铁锨时,被曹闯胡乱舞动的铁锨打伤后腰。苏政从后面抱住曹闯,并和苏前合力将铁锨夺下后,曹闯又拳脚相加与苏进、苏前、苏政打作一团。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劝拉开。

    经鉴定,苏进所受损伤为轻伤,贺媛、苏前两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第二天,曹闯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调解,曹闯与苏进、贺媛、苏前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三被害人对曹闯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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