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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尾随撞致前车司机亡 后车司机负主责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1-06-24 11:14:16


    贾某驾驶货车正常行使中,前方由苏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碾压石块失控后冲向货车,他刹车不及,货车与摩托车尾随相撞,致使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被认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一直辩称该案纯属意外,自己并没有直接碾压苏某,苏某应负主要责任。6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年。

    贾某,男,今年34岁,扶沟县催桥镇农民。2010年10月20日22时许,苏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某加油站附近时,碾压公路上一9CM*12CM红色石块后方向失控,贾某驾驶某牌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自北向南正好行驶至此处,见摩托车失控并向货车冲来,贾某刹车不及,货车与苏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尾随相撞,致使摩托车摔倒、苏某受伤。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贾某于2010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证实,苏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轮与事故现场路面上石块相接触后,摩托车在突然向左变道过程中,货车前部与摩托车及苏某肢体相接触,货车左前轮及右后轮挤压苏某。死者苏某的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

    庭审中,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不是追尾相撞。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该案纯属意外,贾某并没有直接碾压摩托车,主要责任在苏某身上。且被告人主动拨打110和120,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应认定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10、120,积极救助被害人,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故其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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