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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强扣吊车索“委屈费” 庭前调解谱写和谐曲

  发布时间:2011-06-24 11:19:47


    2011年6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圆满化解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马某为了赚钱买了一辆三轮吊车,给别人干点零活贴补家用。2011年3月23日下午,马某经人介绍给路某吊水泥梁和水泥板的操作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将他人当场砸死。事后经多方调解,马某与死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当马某去路某家取吊车时遭到了路某的百般阻拦。马某因赔偿死者家属已债台高筑,如今吊车又被扣押无法挣钱,生活日益艰难,无奈之下他将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路某返还吊车,并赔偿扣押吊车期间的损失。

    许昌县法院灵井法庭受理该案后,联系到另一方当事人路某,经详细询问办案法官得知,路某因此次事故赔偿了死者家属10万多元后心中十分委屈,他觉得因马某的不当操作给他造成了损失,马某应该给他一部分补偿,但遭到了马某拒绝,无奈之下他才扣了马某的吊车。了解情况后,办案法官认为双方系熟人,如果一判了之势必会激化矛盾,遂决定调解此案。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并明确告诉路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受雇于他,发生了事故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向马某索要补偿,可以与其协商,但私自扣押马某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后法官又结合人情世故、社会道德等对马某进行耐心的调解,启发马某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马某、路某两人解开心结、态度缓和,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路某将三轮吊车返还给马某,马某自愿放弃吊车被扣期间的损失;马某补偿路某损失4100元并当场履行;双方自此互不追究。

    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成功调处是许昌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坚持和谐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又一成功案例。近年来,许昌县人民法院树立“调解出和谐”审判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及具体个案的特点,充分运用亲情调解法、折中调解法、迂回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并整合、巧借各种力量参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从而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最终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该院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63  件,其中调解撤诉703 件,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树立了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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