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辰(化名)在行车途中胃病发作,想到家中没钱治病,车上有老板刚收回的货款,且自己留给公司的一切信息资料都是假的,便萌生盗走货款的念头,他将1.6万元货款装进自己的口袋并弃车逃回老家。6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2月17日,临颍县某村今年33岁的潘辰套用了潘陆(化名)的驾驶证,并通过在郑州打工的熟人和朋友的层层介绍,到郑州钟某所办的运输公司里打工。2011年3月2日,钟某委派他和公司另一名司机谢某驾驶一辆货车到外地送货并收回货款。3月8日6时许,货车返回郑州途中,潘辰与谢某换班后,由他驾车、谢某到车内卧铺上休息时,潘辰的胃病发作了,他忍住疼痛边开车边想:自己因长期驾车、不注意饮食得了胃病,一直没钱医治,现在发病越来越频繁了,这次一定要找钱看病。随后他又想到驾驶座下面放着刚收回的1万多元货款,自己所用的驾驶证是潘陆辰的,公司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名字和住址。如果把钱偷走,再换个手机号码,估计没有人能找到他。8时许,货车行使到许昌县某商贸城附近,潘辰看了看谢某已睡熟,就把货车停下,装好货款和自己的洗漱用品,下车乘坐公共汽车到漯河市区更换了一个新的手机号码,然后坐公交车逃回老家。回家后他数了数赃款有1.6万元。
当天9时许,谢某醒来发现车没有熄火,“潘陆”却不见了,其手机亦无法接通,后他又发现货款和“潘陆”的洗漱用品也不见了,便怀疑是“潘陆”所为。谢某与老板钟某联系后打电话报警。钟某知道“潘陆”的所有资料是假的后,又通过层层询问介绍“潘陆”进自己公司的有关人员,摸清了潘辰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并和许昌县公安民警一起多次到潘辰家中抓捕,但均因潘辰不在家而捕了空。
3月13日,潘辰听说公安民警已多次到其家中抓他,便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败露,就主动与钟某联系,向钟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把钱退还他。3月17日,潘辰通过钟某提供的银行卡退还赃款1万元。
3月20日,许昌县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潘辰抓获并刑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