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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砍邻重伤“被恻隐” 13年间盛气凌邻把“灾”引

  发布时间:2011-06-29 10:12:27


    13年前,陈金、陈冬两邻居在因琐事引发的争执中,陈金用菜刀将陈冬左胳膊砍致重伤,陈冬顾及情面、动了恻隐之心隐瞒了此事。13年来两家常因宅基地问题闹矛盾,陈冬难忍陈金咄咄逼人之势,告发了陈金的“恶行”,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6月28日,许昌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冬各项损失共40127.6元。

    1997年10月底的一天,许昌县河街乡某村陈冬(今年48岁)的妻子李焕把厕所内的大粪泼在自家院墙外的秸秆上沤制农家肥,其西邻居陈金(今年45岁)见李焕把臭气熏天的大粪堆在他家大门口边上非常生气就与她理论,两人话不投机随即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后被人劝开。1个多小时后陈冬回家,发现李焕眼睛瘀青,就拿起自家的一把粪叉前去质问陈金。陈金顺手拿了一把铁锨,与陈冬两人在大街上互相对打起来。被众人劝开后,陈金回家见自己头上、脸上都是血,而陈冬除了被他用铁锨把夯了几下,没有明显伤痕,他感觉自己太吃亏了,就到厨房内拿出菜刀再次到街上找陈冬“报仇”。手无寸铁的陈冬见状急忙跑进村民陈宏家躲避,陈金迅速追上陈冬并朝其身上乱砍,陈冬本能地抬胳膊阻挡,菜刀将其左肘关节处砍伤,陈冬忍痛跑进陈宏家厨房内将门关好,陈金边骂边惦刀朝厨房门上乱砍。后陈金被陈宏及周围群众劝走,陈冬被家人送往许昌某医院治疗。

    陈冬在医院看病期间到许昌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处做了法医鉴定。当他发现自己左上肢左尺神经损伤已严重影响左上肢的运动功能,且所受损伤为重伤时,曾想到报案,但考虑到两家是邻里关系且为了以后的相处,他与妻子商量后决定不报案。随后的13年间两家因宅基地之事争吵不断且愈演愈烈,陈金凭自己比陈冬年轻几岁,总无事生非“欺负”陈冬,陈冬忍无可忍就于2010年8月25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了当年陈金砍伤自己的事情,强烈要求追究陈金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计12万余元。

    经许市公刑技法鉴字(97)第727号鉴定书证实,陈冬所受损伤为重伤。2011年1月28日经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陈冬伤残等级属七级伤残。经查,陈冬住院医疗费782元,鉴定费890元。并于2008年8月25日登记为非农业户籍。

    2010年8月30日,陈金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陈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该案的原因是宅基地纠纷,已过诉讼时效。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解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而该案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故该案被害人报案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冬案发时其为农业户口,故其伤残补偿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经法院核定,其损失费用共计401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金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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