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得知婶子被周娟打了,便于酒后喊来自己的四位好友孙霖、孙骏、刘强、李州一块去“吓唬”周娟,结果将周娟及两名劝架人打伤。5位好友不但赔偿三位受害人1.9万元,亦同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6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保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孙霖、孙骏、刘强、李州四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赵保、孙霖、孙骏、刘强和李州5位好友均来自许昌县张潘镇,年龄最大的36岁,最小的33岁。2010年11月22日,在河北唐山打工的许昌县张潘镇某村的赵保回到老家,听说婶子在与同村村民周娟(女)因聊天发生抬杠所引发的厮打中吃了亏,想到叔叔还在唐山打工不能及时赶回,自己需出面教训一下周娟,让她以后不再欺负婶子。于是,他便于中午时分在一家饭店里备好酒席,联系来自己的好友孙霖、孙骏、刘强、李州。五人在饮酒过程中,赵保适时说出了婶子被挨打的事情,想请四位好友帮忙“吓唬”一下周娟,替婶子出出气。孙霖、孙骏、刘强、李州四人都愿为朋友两肋插刀。
饮完酒后,赵保等5人乘坐孙霖驾驶的一辆面包车赶往赵保老家。刚进村口赵保看见了周娟在路上独自行走,赵保告诉孙霖等四人“她就是周娟”后,先下车跑到周娟跟前猛推一下,将周娟推倒在地,边用脚朝周娟身上乱跺边威胁她以后不准再找婶子的麻烦。孙霖等四人也下车对周娟拳打脚踢。周围的群众赵前、赵岭等人看到后过来劝架。赵保又抽出腰中的皮带和孙霖等人一起对赵前、赵岭进行殴打。见无法劝阻,周围群众打电话报了警,赵保等5人方才住手并驾车逃离。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将周娟、赵前、赵岭三人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赵前所受损伤为轻伤。赵岭、周娟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月24日,孙霖、孙骏、刘强、李州四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保于11月26日被唐山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案发后,经调解,赵保等五人自愿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三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五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保、孙霖、孙骏、刘强、李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霖、孙骏、刘强、李州四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