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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人后串供坚称没撞 庭上闻死者亲属哭诉方认罪

  发布时间:2011-07-01 10:53:44


    郭某骑一辆A牌号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A车)载同村好友孙某两人酒后回家途中与郑金(化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的一辆B牌号的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B车)相撞后,郭某不但不报警、不救助伤者,而且还与孙某“串供”。从他弃车潜逃4年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的审讯到检察机关的公诉,郭某的供述与孙某的叙述如出一辙,两人一直辩称两车没有直接相撞,是A车歪倒在早已倒在地上的B车上。后公安机关根据刑技鉴定及路人的证词拆穿了两人的谎言。庭审中,郭某听到了被害人亲属的哭诉方才当庭认罪。6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6年10月13日19时许,许昌县灵井镇甲村今年56岁的郭某和同村好友孙某两人在本镇一家饭店里喝完酒后回家,郭某骑A车载孙某沿本镇某公路自东向西行使至某村路口附近时,本镇乙村的郑金骑B车载其弟弟郑钱(化名)自西向东正好行使至此,因A车速度快、车灯太亮,郑金无法看清前面路面,两辆摩托车撞在了一起,B车倒压在郑金、郑钱两人身上。A车摔倒后压住郭某、孙某两人且倒压在B车上,两车交缠在一起无法动弹。

    郑金没戴头盔,头部着地后摔得头破血流、失去了知觉。见哥哥不醒人事,郑钱央求带有手机的郭某、孙某两人打电话报警,但两人置之不理。郭某与孙某简短、小声商量了几句后自言自语道:今天真倒霉,大不了我不要摩托车了。他边说边挣扎着从A车下面站起,拔下A车的钥匙,迅速逃离现场。郑钱见两人不报警也不救助哥哥且郭某已逃逸,便忍住疼痛从B车下面抽出身子,到某村一代销点中用电话分别拨打了110和120,然后迅速返回保护现场。

    孙某见郭某独自走开、郑钱去报警,就拦住路过此处的熟人李良(化名)帮其把A车扶起。他站起来等郑钱回来,并告诉郑钱“这事与他无关”后逃之夭夭。后郑金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许昌县公安交警向孙某询问了解案情时,孙某言称,郭某骑着A车带着他行使到离事故现场50多米远的地方时,见B车和两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他让郭某往左转方向避让B车,因速度太快,A车撞住路边堆放的预制板后歪倒在了B车和郑金、郑钱两人身上。而且,他还看见B车前方20多米远的地方有辆助力摩托车也倒在了地上。

    后公安交警又询问了李良,李良言称他经过现场时,只有孙某、郑金、郑钱三人和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没有见郭某,也没有看见助力摩托车倒在地上。

    郭某逃离现场后听说郑金死亡了,连夜逃往了外地。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10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郭某供称,案发那天他骑A车载孙某行驶到离事故现场20多米的地方时,见B车和两人倒在地上,他和孙某商量后想停下车看看是谁,结果他太倒霉了,因喝多酒了,车没有停稳,歪倒在了B车和郑金、郑钱两人身上。

    经公安机关刑技鉴定,证实死者郑金生前被外力机动车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河南省公安厅刑技鉴定证实,B车保险杠上的红色附着物与A车泥瓦上提取的红色油漆和倒流罩上提取的红色油漆有机成分相同。

    经许昌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被害人亲属哭诉了郑金是家中的顶梁柱,其猝然离世给家人带来巨大的创伤,家庭自此支离破碎、残缺不全,生活困顿潦倒、一落千丈。郑金的父亲自此患病、卧床不起,身体每况愈下;母亲精神失常,至今未愈;女儿辍学外出打工维持生计。。。。。。而事发时郭某不但不报警、不救助伤者,还与乘车人商量串供并弃车逃逸,至今也没有赔偿一分钱。同时,被害人亲属请求法庭从重处罚郭某。

    郭某听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郑金的损失。

    后经调解,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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