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苏某伙同他人以帮小茜(女,化名)安排工作为由将其骗出,并采用奸淫、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小茜卖淫。7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苏某,男,1991年10月12日生,许昌县苏桥镇某村农民。2009年3 月4日,贾某(已判刑)的女朋友陈某(已判刑)以帮助小茜找工作为由将其从开封骗至郑州,交于苏某、贾某和庞某(已判刑),以图让小茜卖淫从中牟利。当日因未找到合适的卖淫场所,陈某、贾某、庞某三人将小茜带至许昌火车站附近一家旅社住宿。为防止小茜逃跑,当晚贾某让庞某与小茜同住一室,期间庞某对小茜实施了奸淫。次日小茜不愿找工作了,要跟陈某回开封,但陈某以身上带的钱不够二人坐车为由将小茜留下,独自返回开封。贾某、庞某两人于当日将小茜带至郑州交给苏某和安某(另案处理),当晚由苏某和安某将小茜带至郑州某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因小茜发现工作是卖淫后不同意接客又被带到苏某在郑州的租房处。当晚,安某对小茜实施了奸淫,并和苏某、贾某、庞某一起言语胁迫小茜去卖淫,小茜被迫同意卖淫。随后,小茜又被带到郑州某洗浴中心,因小茜还是不愿意接客,她再次被带回苏某的租房内,苏某也对小茜实施奸淫。后安某以帮小茜找工作花掉了1000元钱为借口,逼小茜还钱,不然就去卖淫。小茜无奈向陈某求助,陈某明知小茜无法还钱又不愿意卖淫的情况下,对小茜言称要听从贾某的安排,好好“工作”,还了帐就可以回家。以此胁迫小茜卖淫挣钱还账。
为偿还安某帮小茜“安排工作”的花销,2009年3月7日,贾某将小茜从郑州带至许昌县,并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已判刑)。罗某在明知小茜不愿意从事卖淫的情况下,仍强行将小茜用面包车拉至长葛市区董某(另案处理)所开办的某酒店内从事强迫卖淫活动。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小茜趁嫖客睡觉之际跳楼逃跑,致使左腿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小茜在被罗某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寻找机会借用同房病人的手机报了警。
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于2011年2月10日将苏某抓获并刑拘。
庭审中,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强迫小茜卖淫。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某实施了威胁,被告人也没有要求小茜卖淫。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及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苏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