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买下一辆他人盗来的摩托车后内心倍感不安,为洗脱的罪行他编造谎言上缴并“举报”了赃车,不料弄巧成拙,其谎言被公安民警识破而落入法网。7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3月份禹州市褚河乡某村的武某(今年23岁)到许昌县某纺织厂打工,后来他听说厂里的女员工邓某(已判刑)是个“能人”,能够弄来各种各样的摩托车且价格便宜。“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武某想到从家里到厂里距离较远,来往很不方便,如果弄辆便宜车骑着上班既节省时间又省路费。想到这些,他就在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专门找到邓某让她弄辆适合他骑的摩托车。邓某同意后于2010年9月份的一天在纺织厂门口把她从长葛市某陶瓷厂盗窃宋某的一辆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以下简称A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
随后的几个月里,因摩托车没有合法手续,武某总是绕开大路走小道、往返与老家和纺织厂之间,次数多了、时间久了,武某感觉买赃车并没有给他带来方便,想到邓某早晚会出事,A车如果案发或被公安交警查处,自己不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武某心中忐忑不安。考虑再三他决定上缴A车、主动“坦白”、洗脱罪行,使自己也变成受害者。
2011年2月9日,武某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主动上缴并“举报”了A车。武某言称,2011年1月份的一天,他到许昌县某摩托车市场买二手摩托车,问了许多门店都没有二手车卖。当他准备离开时,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主动找到他称他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想卖掉,如果武某想买,两天后来看车,并留下了武某的联系方法。两天后该男子联系他在某大型超市的存车处看了A车,他觉得A车比较适合自己,就以12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当其索要摩托车手续时,该男子称忘家里了,并承诺三天后送来。但已经过去10多天了,那名男子始终没有出现,所以他就怀疑A车是赃车了。
许昌县公安民警根据武某反映的情况展开了侦查,并先后搜集了30多名可疑男子的照片分3次让武某辨认,但武某吞吞吐吐总以“时间长了,男子的面目记不清了”予以搪塞。后办案民警又让武某辨认交易地点,他所指认的交易现场在某超市的监控里可以一览无遗,但调取超市的监控录像资料根本没有两人的交易记录。办案民警又多次询问案发时的情况,武某的叙述前后不一,有些地方还自相矛盾,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办案民警觉得武某撒了谎,里面定有隐情,便加大了对武某的询问力度。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武某难圆其说,最终于2011年4月22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后许昌县公安机关将A车退还宋某。
经鉴定,A车价值65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