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尚集法庭审结了一起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原告宋甲夫妻与被告宋乙夫妻均系许昌县尚集镇某村村民,且两家为前后邻居。被告宋乙家在河北省某县开设有传动轴门市部(销售兼修理)一处。原告宋甲之子宋兵受雇于被告宋乙,在该门市部从事车辆修理工作。2008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县的李某所驾驶的货车因传动轴损坏停在了宋乙门市部附近,李某便前往宋乙的门市部要求为其修理传动轴。宋乙指派宋兵赶到现场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因车溜坡不幸将宋兵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08年2月1日,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因溜车原因不明,不能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事故发生后,经宋甲与肇事车辆车主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货车车主向宋甲支付了76000元赔偿款,并在协议中约定宋甲不再向车主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随后,宋甲夫妻又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雇主的被告宋乙夫妻赔偿除车主已支付的7.6万元赔偿款之外的各种损失15万元。
被告宋乙夫妻则认为,宋甲之子的死亡与自己无直接因果关系,是第三者车主所造成,应当由车主全部承担责任。原告宋甲已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自愿接受车主的一次性赔偿,且表明其放弃向车主追要其它费用的权利。宋甲既已选择了向第三者车主请求赔偿的权利,且车主具有赔偿能力,而原告却放弃,反过来要求被告赔偿属自愿放弃原告诉状中所追加的赔偿部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及其代理人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规定的适用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情绪曾一度失控,且矛盾逐步升级。
承办法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首先将双方的代理人召集在一起,统一了他们的认识,又分别让他们向各自的当事人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承办法官再次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原告方,既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更鲜明地指出其与车主所签协议存在的严重不足与缺陷,以及向他们详尽地解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要求,和以往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以便使他们降低并减少心理预期;对被告方,则对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失子之痛,以及作为关系原本不错的乡邻,若不能很好地处理此案将会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后果。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充分利用多方联动的大调解机制,让原、被告双方所在村的村书记及调解员、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双方比较信赖的人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分别找双方谈心,以亲情、乡情感化双方,对双方加以引导、规劝。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了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表诚意,宋乙夫妻当场支付宋甲夫妻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000元,宋甲夫妻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最终息诉止争,得以妥善、圆满审结。这一结果,不仅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愿,更充分达到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从而成为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一段佳话而被辖区群众广为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