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到网吧上网时随手盗走了旁边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孰不知其罪行都被网吧监控拍下。7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2月28日15时许,许昌县尚集镇某村今年22岁的武某与同村好友刘某一起到本镇某网吧上网玩。武某刚在一台电脑前坐下,见旁边一台开着的电脑前没有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某品牌手机。他随手拿起手机,拽住正在和网吧管理人员谈价的刘某迅速离开网吧。在回家的路上,武某神秘地告诉被莫名其妙拉出来的刘某说他在网吧里拿了一部手机,不能在这个网吧玩了。并非常高兴地告诉刘某由他请客,两人再到别的网吧玩。武某让刘某看手机时刚好有电话打来,他关掉手机并将手机卡抽出扔掉后和刘某一起到另一家网吧上网。
到网吧外面买东西的陈某回到某网吧后,发现放在桌子上的手机不见了,就借了朋友的手机打了自己的手机,手机刚响两声就被人挂断,随后再打,手机提示已经关机。他意识到手机可能被盗,就打电话民警。公安民警通过调取网吧监控录像和上网人员登记簿,锁定了疑犯武某,并经缜密侦查于2011年4月21日将其抓获,并将手机追回退还陈某。经审讯,武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陈某被盗的某品牌手机价值12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