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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精心设计连环骗局 18小时骗得一辆摩托车

  发布时间:2011-07-14 10:27:44


    充女性网聊→称其哥哥见面→骗取信任去买车→让店主深信是“朋友”→留下“朋友”骗走车

    男青年刘猛没钱购买自己早已相中的一辆摩托车,便精心设计了一套连环骗局,从他冒充美女与涉世未深的年轻小伙QQ网聊,到诈骗摩托车得手只用了18个小时。7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第一步:冒充美女网聊  适时抛出“哥哥”

    2011年4月17日20时许,许昌县小召乡某村今年26岁的男青年刘猛来到了本乡一家网吧上网。他先将自己的一个QQ号(以下简称A号)的昵称改为“啭寻朦中的倪★”,并把A号里面的个人资料中的性别改为女性,年龄改为18岁,并选择多位当时在线的年龄在19至22岁之间的男性添加为好友。不一会儿,一个网名为“囿伈&衰腩”(以下简称B号)回复了信息,接受了“她”的请求,并添加“她”为好友,两人开始了聊天。刘猛告诉对方“她”真名叫“刘静茹”,别人都叫“她”小静、小茹或静静。是禹州的,在许昌某院校读大一,学的是财会专业。刘猛遂趁机询问B号的基本情况。B号回复信息称他叫冯晓良(以下简称晓良),19岁,许昌县陈曹乡人,今年正月初九才到许昌县某档发厂打工。两人越聊越投机,刘猛觉得晓良正是其所要物色的对象,便找借口要了晓良的联系方法,并告诉他:明天上午“她”的哥哥要来许昌玩,让晓良陪同哥哥到处转转,晚上“她”请他唱歌。

第二步:谎称美女哥哥见面  请客吃饭骗取信任

    晓良非常高兴地接下了这一美差后,第二天请了假,专门等候“小静”哥哥大驾光临。

    4月18日11时许,刘猛坐公交从老家赶到许昌市区,找一公用电话与晓良取得了联系,称他是“小静”的哥哥,已经到许昌了。“小静”正在上课抽不出时间陪他,“小静”让他联系你(晓良)一块出去玩。为了不让晓良知道更多情况,刘猛不让晓良接,让晓良到档发厂门口附近的公共汽车站牌处等他。

    10多分钟后,刘猛乘坐市内公交来到档发厂附近的站牌,通过互相介绍找到晓良,并盛邀晓良到附近一饭店喝酒、吃饭、聊天。吃饭间,刘猛胡侃乱吹很快骗取了晓良的信任。

    第三步:假装好友一同购车 “亲密”无间店主深信

    14时许,两人吃过饭刘猛买单后让晓良陪他逛一下摩托车市场,他要给“小静”买一辆摩托车。两人步行径直来到鲁瑛(女)所开办的某品牌助力摩托车专卖店,刘猛边和晓良在店内转悠,边对摩托车大声地评头论足,并不时地和晓良交换意见,借机引起老板鲁瑛的注意。鲁瑛看到两人如此熟识,认为两人系要好朋友,为促成生意她逐辆介绍了摩托车的性能和优缺点,并保证两人今天只要买走车,就给他们最大的优惠。

    第四步:选好车辆填上“好友”资料  寻找借口独自驾车逃离

    刘猛看好了一辆黑色的踏板式摩托车,与鲁瑛讨价还价后决定以4100元的价格买下。他让鲁瑛给摩托车装上电瓶,在专卖店门口试骑了几圈,然后返回专卖店,不停地夸奖老板的摩托车好、这辆车骑着舒服他非常满意。刘猛让晓良在店外照看摩托车,自己到店内填写了保修卡,他把车主姓名、住址、联系方法等全部填成晓良的信息资料。填完并拿好手续后,刘猛对鲁瑛称他骑车到前面不远处的加油站加些油,回来再付钱,让他的“朋友”晓良在这里等着。鲁瑛没多想,就同意了。刘猛骑上摩托车一溜烟跑掉。

    露马脚  技术手段锁定疑犯 机关算尽难逃重罚

    15时许,鲁瑛不见刘猛回来,就让在店里苦等的晓良打电话催问。晓良无奈地告诉鲁瑛他和“小静”的哥哥只认识了几个小时,根本不知道他的联系方法和真实情况。鲁瑛忙拿出保修卡,拨打上面所留的电话,结果打通了晓良的手机。鲁瑛意识到受骗了,就和晓良一起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

    许昌县公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查出使用A号与晓良聊天的“女性”网友是刘猛,并从人口信息网上搜集有关刘猛的照片让鲁瑛、晓良两人辨认,确定是刘猛后,公安民警又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A号。

    刘猛骑走摩托车后想把车卖掉,并多次到许昌市区的摩托车交易市场寻找买家,但一直到4月22日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当天晚上7时许,辛苦奔波一天、费尽口舌也没卖掉摩托车的刘猛来到许昌市区一家网吧上网玩,他隐身登录A号刚20多分钟,就被闻讯而来的许昌县公安民警抓获。经审讯,刘猛供称他早已相中了某品脾助力摩托车专卖店的那辆车,但没钱买。想到现在的年轻人缺少社会经验、涉世未深、比较好骗,就精心设计了这一系列的骗局。

    经鉴定,被骗助力摩托车价值4100元。

    经查,刘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7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文中人物、网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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