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蓬在与邻居刘玲(女)因几块碎玻璃渣而发生的争执中,凭年轻力壮,杜蓬一人不但能够抵挡刘玲及其亲属多人的进攻,而且还将刘玲打致轻伤。7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蓬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4月4日8时许,许昌县桂村乡某村今年34岁的杜蓬见自家房子后边的包台上有几块碎玻璃渣,就问正在喂孙女吃饭的后邻居刘玲是谁扔的。刘玲知道碎玻璃渣是孙女昨天玩耍时摔破的一个玻璃瓶,急忙说是她扔的,并把玻璃渣捡起来扔到路边沟内。杜蓬借题发挥、恶语相加指责刘玲,刘玲认为杜蓬小题大做、故意找事就针锋相对,两人随即爆发了口角战。杜蓬的妻子周彤听到吵骂声从家里出来,张口就骂、抬手就朝刘玲脸上扇。刘玲不甘示弱也用手抓挠周彤的脸部。杜蓬见刘玲还手便上前拽住其头发,将她摁倒在地拳打脚踢。刘玲的女儿韩芳和丈夫韩青听到吵闹声从家中出来,韩芳上前阻止杜蓬踹踢妈妈时,被刘玲抱住一条腿不方便“动武”的杜蓬伸手抓住韩芳的左胳膊将其甩倒在地,周彤遂上前按住韩芳并朝其脸上扇了几巴掌。韩青见无法劝阻,便返回家打电话报警。刘玲的女婿邓领和周围的群众闻讯赶来劝阻时,杜蓬又抓住邓领的上衣领口将其摔倒在地。后众人合力将几人劝拉开。
经鉴定,刘玲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4月29日,杜蓬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杜蓬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玲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刘玲要求不再追究杜蓬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蓬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