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忠到母亲的老宅上拉土垫自己家的宅基地时,遭到了老宅的新主人哥哥寇永的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在厮打中,寇忠挥拳将寇永的鼻子打伤。7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寇忠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4月7日9时许,许昌县蒋李集镇某村今年41岁的寇忠雇来三轮车到其母亲的老宅院里拉土垫自己家的宅基地。因母亲的老宅经分家时已分给哥哥寇永,寇忠没与哥哥商量便私自去起土,寇永听说后前来阻止,兄弟俩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寇忠的妻子孙平闻讯赶来大骂寇永,寇永打电话叫来妻子马莺与孙平对骂,后妯娌俩分抓对方头发厮打在一起。来妹妹家串亲戚的孙平的姐姐孙凤见妹妹和人厮打,就上前帮助妹妹殴打马莺。寇永见孙平姐妹两人打妻子一人,唯恐妻子吃亏,就打电话报警,并上前劝阻孙凤。孙凤放开马莺,用手朝寇永脸上乱抓,寇永抓住孙凤的胳膊将其甩倒在地。寇忠见哥哥动手打人,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寇永的后背乱砸,并和从地上爬起来的孙凤一起将寇永摔倒在地,寇忠骑跨在哥哥身上,抡起拳头朝其脸上、鼻子上乱捶,将寇永的鼻子打伤。后几人被邻居劝开。
经鉴定,寇永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4月19日,寇忠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调解,寇忠赔偿寇永1万元,寇永要求不再追究寇忠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寇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