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5日星期六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随手推走醉汉车 刚跑千米即被捉

  发布时间:2011-07-26 08:40:53


    郭某看到醉卧路边的醉汉身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时顿生贪念,便随手推走了电动车,不成想这一幕刚好被巡逻队员发现,他刚跑出1千米远就被捉住。后,郭某又招认另外两起盗窃案。7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郭某,男, 46岁,许昌县尚集镇某村农民。2011年3月15日,他和几个老乡来到许昌市区给一住户装修房屋,吃过晚饭后郭某独自到街上闲逛。21时许,郭某转悠到某广场附近的一条南北路上,发现在许昌某品牌太阳能专卖店打工的田某喝醉了酒睡在路边,一辆A品牌电动自行车歪倒在他身边,自行车前车篓内还放有田某的工作服。郭某见此处没有路灯、光线较暗、路上行人较少,遂生贪念。他在路上走了三、四趟反复观察动静,确定四周无人后,就快步走到田某身边,扶起电动自行车骑上,快速逃之夭夭。

    许昌市公安机关两名巡逻队员正好巡逻到此处,他们发现郭某走过田某20多米远后又突然返回,并且推走了田某的电动自行车,一人用对讲机联系其他巡逻队员帮助拦截郭某,一人走到田某身边喊醒田某。郭某刚跑出1千米远的距离就被抓获。后郭某被移交许昌市公安机关,并于4月29日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经清点,田某的工作服内装有刚收回的货款2000元。经鉴定,A品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869元。

    经审讯,郭某对自己的盗窃罪行供认不讳。同时又供出了另外两起盗窃案,并领公安民警辨认了作案现场。

    经查,2010年夏天的一天,郭某在许昌县某集贸市场的厕所处,趁人不备将靳某的一辆B品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于两天后在其家中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丁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B品牌电动车价值1843元。

     2010年8月份的一天18时许,郭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把武女士停放在许昌县某购物广场门口的一辆C品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将车盗走,并在许昌市区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车贩。经鉴定,被盗的C品牌电动车价值25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