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只怪我一时冲动,既伤害了我俩多年的友情,又给好友带来了肉体上的痛苦,想起来真后悔!”胡某在与好友邓某因土方工程面积数据不一致而引发的争执中,用拳头将邓某打伤。2011年7月27日,他接到“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书时,连声叹息、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懊悔。
胡某,男,59岁,许昌县尚集镇某村农民,他从许昌县某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总承包人、且是自己的好友邓某手中分包了土方工程的施工。2011年3月8日10时许,胡某到该工程项目部找邓某结算土方工程款,双方因工程面积数据不一致而引发了争吵,胡某觉得邓某有意克扣面积,少付工钱,情绪异常,张口大骂邓某。两人唇枪舌战互相谩骂,继而逐步升级到互相拉扯厮打。厮打中,胡某用拳头朝邓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将其鼻子和嘴打出了血,并朝邓某肋部乱捶乱打。被众人劝开后,邓某感觉左肋部疼痛难忍,就拨打了120和110。后邓某被120拉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邓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3月11日,胡某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调解,胡某赔偿邓某的各项损失1.5万元,邓某表示不追究胡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