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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戴假发伙同他人抢劫 被抓狡辩喝多了亦无同伙

  发布时间:2011-08-01 12:38:31


    陈江头戴假发伙同他人骑一辆某品牌125型摩托车窜至一条柏油公路的僻静路段,将受害人代钥撞倒后,采用卡脖、击打头部等手段,把代钥的一部手机和一条项链(工艺品)抢走。陈江被抓后始终辩称喝多酒啥都不记得了,也没有同伙。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陈江的辩解苍白无力。7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某品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宣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家住许昌某机械厂家属院的女孩代钥在临颍县繁城镇某食品厂打工。2011年3月16日20时许,她骑一辆电动车下班回家,当其沿许昌县境内一条南北走向的柏油公路自南向北行使时,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某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其后面超越后又突然掉头朝她猛撞过来,代钥连人带车被撞倒在路边沟里了。摩托车停下后,后座上坐的长发男子(另案处理)下车走到蹲在地上的代钥背后,一只手卡住她的脖子,另一只手将其脖子上戴的一条工艺品项链拽走。代钥非常害怕,掏出手机要给妈妈打个电话。这时,驾驶摩托车的长发男子(以下简称A男)跑到她跟前伸手就抢代钥的手机(因该手机购买时间太久,无发票,无法进行价值鉴定),代钥不肯松手。A男就用手里携带的一件硬物朝她脸上、头上、身上乱砸。代钥头部受伤,血流到了脸上,她忙松开抓手机的手去捂头部的伤口。A男抢到手机后,骑上摩托车带着另一名男子沿原路逃之夭夭。

    代钥从沟里爬出来,跑到附近一家商店里打电话告诉了母亲,母亲让她马上报警。

    许昌县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代钥的手机。3月25日,代钥的手机号在临颍县瓦店镇某村被人使用,警方迅速出击,将使用代钥手机卡的陈江(今年39岁)抓获,并从陈江家中搜出某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男士假发套一件。

    警方随即对陈江进行审讯,起初陈江一直坚称,3月16日那天他从中午1点左右开始喝酒一直喝到晚上7点多,喝多后什么都不记得了。第二天早上他酒醒后发现兜里有一部破旧的某品牌白色翻盖手机,就随手把卡抽出装在口袋里,把手机放到屋内的梳妆台上。3月18日,他外甥媳妇孙骅来他家串亲戚,见这部手机没人用,征得他的同意后,孙骅把手机拿走了。3月25日,他的手机卡没费了,就使用了该手机的手机卡。

    后警方从孙骅处将手机追回退还代钥,并让代钥辨认戴假发后的陈江。代钥一眼就认出陈江就是那天晚上驾驶摩托车、用硬物打她头部、夺她手机的A男。代钥还说那晚她并没有闻到两人身上有酒气。

    警方觉得陈江撒了慌,遂加大了对陈江的审讯力度。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陈江供称案发那天他喝酒后,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外出闲逛时撞倒了代钥。当他下车去扶代钥时,代钥要拿手机打电话,他唯恐她报警,就夺了她的手机。但陈江始终供称他不记得那天中午和谁在一块喝酒了;抢代钥时他没有同伙;当天他也没有戴假发,他买假发套只是好奇,买来玩的;他没有卡代钥的脖子。

    经鉴定,代钥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查,陈江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5月27日被判刑8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6日被判刑1年。

    庭审中,被告人陈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卡被害人的脖子,自己也没有同伙。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被抢的手机数额不大,应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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