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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1万元不说事儿” 俩“地头蛇”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12:42:12


   “地头蛇”宋江(已判刑)想承包本村一在建工程运送石料的项目,当其得知该项目已承包给徐统时心生不满,为让徐统知难而退,他唆使同村好友司夏、司东等人到工地上强行拦截徐统运送石料的车辆,故意给徐统“使绊”。后徐统找宋江说和此事,宋江等人趁机敲诈徐统现金1万元。7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司夏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司东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正在许昌县尚集镇某村建设的许昌县某综合大楼项目部在许昌市区某石料厂订购了石料,需要车辆将石料拉到施工工地。只有3辆运输车的宋江得知这一信息后,来到综合大楼项目部找到经理常盛商谈承运石料事宜时,被常盛告知该项目已承包给了拥有16辆运输车的徐统。没有揽到活儿的宋江愤愤不平地回到家里,联系同村好友邓悦和司春(两人已判刑)、司夏(今年38岁)、司东(今年44岁)4人到自己家中商量对策。5人最终商定:合伙筹1万元钱,到工地以低于项目部运费结算标准的价格购买徐统车队拉石料的票据。这样既能给徐统“使绊”,扰乱其运输计划,让其知难而退。又可以拿着票据到项目部结算,赚取差价。

   2010年8月30日8时多,司春拿着1万元钱,喊来邓悦、司夏、司东和村里其他4名群众来到综合大楼施工工地。邓悦等人拦住徐统拉石料的车队,对司机们称:“我们用现金收拉石料票据,你们必须把票据交给我们。不然,不准卸车,你们从哪里拉的还拉回哪里去”。徐统车队的司机们觉得邓悦等人的价格偏低,都不愿卖票据给他们。双方随即发生了争吵,并一直对峙到9时多。邓悦见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就威胁司机们说:“今天必须把拉石料的票据给我们,不给不准走,否则把车砸了!”强龙不压地头蛇!徐统车队的7名司机慑于邓悦等人的淫威,将搅拌好的石料卸在工地上,把票据交予司夏,并从司春手中领到运费后驾车离开。另外9名司机不愿卸掉石料,又被邓悦等人拦住不准离开,只好把车停留在工地旁。

    见石料不能正常供给,常盛就电话联系徐统称邓悦等人是受宋江指使的,并让徐统找人与宋江说和。徐统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宋江的战友李众是自己多年的好朋友,他便与李众联系,央求其从中调和此事。

    李众与宋江联系并替徐统说情后,11时许,徐统来到宋江家。宋江对徐统说:“我手下的兄弟拦车是想挣点儿钱。你拿1.5万块钱,我保证你的车队在这里安全。”徐统嫌多,遂请求宋江看在李众的面子上少拿一些。宋某又道:“你拿1万元钱。少1万元不说事儿!”徐某忙打电话让同事送来1万元钱,交予宋江后让其出具收据。宋江让司东写了收据,他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后,打电话给工地上的邓悦等人:“都撤吧,钱给了啦。”之后,他又让司夏、司春两人将“买”来的7张票据如数“卖”给了徐统。

    收到1万元钱后,宋江分给邓悦、司春、司夏、司东4人各1700元,当天中午又领“帮忙”的人到饭店吃喝挥霍了1030元,剩下的钱宋江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后徐统觉得被宋江敲诈太窝囊,就向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宋江、邓悦、司春三人先后落网并被判处了刑罚。司夏于2011年2月26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司东于2011年3月13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宋江等人将1万元赃款退还徐某。

    庭审中,被告人司夏、司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要钱,但参与分钱了。被告人司夏的辩护人辩称,共同犯罪中宋江、邓悦、司东收取被害人1万元时,被告人司夏并不在场,三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五人事先约定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故被告人司夏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司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的行为,故被告人司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夏、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司东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被告人司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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