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生意不景气,老板赵某不用正规、合法途径去改善,而是与卖淫女沆瀣一气,通过嫖资分成来增加收入,最终触犯刑律。8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赵某,男,今年58岁,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农民,案发前,他承包了许昌县某旅社。在经营期间,他容留卖淫女孙玲(化名,另案处理)等人在旅社内进行卖淫活动。当有客人住宿时,赵某会主动为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嫖资每次60元,赵某与卖淫女按20元:40元的比例进行分成。他还免费为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和进行卖淫活动的房间。2010年6月22日晚,孙玲在旅社的一房间内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