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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取土协议补偿款不入账 5.6万元揣进村小组长腰包

  发布时间:2011-08-05 10:41:19


    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张某觉得群众只知道取土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不知道自己耍“小聪明”要来的取土超宽费和加深费,就未把这两笔合计达5.6万元的款项记入本小组的账目。8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张某,男,今年45岁,初中文化,许昌县某村人,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某村六组组长兼村委委员。2006年10月份,某高速公路第一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取土占用该村四组和六组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取土补偿协议。2007年4月份,项目部取土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取土范围,张某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项目部负责人索要赔偿。后双方通过丈量确定超过取土范围的土地面积为8亩,并商定按每亩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随后,张某通过欺骗手段让村文书给自己开了张3.2万元的收款收据,又欺骗四组组长陈某在收据上面签上了陈某的名字,并用这张收据到项目部领取了3.2万元的取土超宽费。

    2007年5月份,项目部对该取土场取土完毕后,有部分土地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取土深度,经该村原村主任孙某与项目部协商,项目部同意支付每亩1000元取土加深费,并于2007年7月份全部支付给孙某。随后,孙某把六组应分得的2.4万元付给张某。

    张某觉得群众只知道取土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知道取土超宽费和加深费(下称两费)这两笔款项,只把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进行了帐务处理,未把“两费”记入本小组的账目,并把赃款用于缴纳爱人和儿子的保险、购买机动三轮车和日常生活消费等挥霍殆尽。

    2010年10月份,许昌县某村曾组织人员对本村所有小组的财务进行清算。清算张某的账目时,清算代表根据张某提供的手续,列出了一个算账清单,经村文书核算后,向群众进行了公布。张某始终未提供“两费”的收入手续,也未向清算代表说明此事。

    后六组的群众听说四组的群众都分得了“两费”,就追问张某并向村委反映。张某迫于压力将赃款全部退出,并于2011年2月22日到许昌县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村六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

    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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