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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钱农用车装树高又宽 酿事故赔偿获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8-08 12:50:13


    “买一车树经过辛辛苦苦加工后才挣三、五百元,可出一次事故不但花光了我多年的积蓄,又触犯了法律。以后我再也不相信‘多拉快跑收入高’了!” 8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被告人刘某从办案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时,十分懊悔地感叹道。

    2010年12月29日16时许,许昌县陈曹乡今年42岁的刘某无证驾驶自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下称A车)装了满满一车买来的树木沿许昌县某环乡公路自南向北驶向老家的方向,与其一块下乡买树的同村村民陈某坐在树木上。当农用三轮车行驶到一十字路口准备右转弯时,刘某看到该路口有一辆自东向西已经向左拐过了弯的电动三轮车(下称B车),为避让B车,他急忙刹车,因A车车速较快且车上装载的树木又高又宽,刘某虽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A车还是惯性地往前冲了10多米。驾驶B车的张某为避免被A车上的树木撞到,便向左陡转方向,结果,张某虽躲过A车上树木的碰撞,却因转弯太急,B车还是侧翻并撞在A车的右后部车厢上,致使张某、B车乘坐人张某的妻子霍某两人当场死亡。刘某下车看到躺在地上的两人已经没有呼吸,急忙徒步逃离现场。

    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警方根据陈某提供的情况于2011年1月11日将刘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死者张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颅脑损伤而死亡;霍某生前系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拿出家中全部积蓄,并通过转借亲朋好友方才筹齐赔偿款,随后,他与张某、霍某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许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刘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刘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对自己的罪行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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