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汉魏时期的“张潘故城”遗址(该遗址属河南省重点保护的古文化遗址)范围内,用铁锨盗挖出一件圆形铜器皿,并将其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8月9日,当许昌县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将“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的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时,刘某竟称“我只挖了一件小‘器皿’,没想到会判我10年!太亏了!我要上诉!”
田间修路见碎片 疑有古墓做记号
刘某,男,今年36岁,许昌县张潘镇A村农民。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镇里要在A村东边50米远的地方新修一条田间路,刘某和同村的另两名村民被村里安排驾驶自家的三轮车跟随购机往新修的路上运送土。11时许,刘某发现三轮车装的土里有古陶瓷碎片,想到本村附近现存有汉魏古城、毓秀台、徐晃墓等古文化遗迹,他觉得既然购机起土的地方有古陶瓷碎片,在这周围一定有古墓葬。于是,他趁购机往三轮车上装土的间隙,在购机挖过土的地方仔细查找了一番,果然找到一小片地方的土质颜色比其它地方深。刘某觉得这下面一定是个墓穴,遂不动声色地从旁边找到一根枯树枝插在“墓穴”附近的麦地里,并用脚将树枝周围的麦子踩倒,以示与其它地方有所区别,更方便自己找到。
无人之时施盗挖 得一汉代“提粮桶”
当天16时许,路修好了。刘某回到家里站在家门口,看着修路的群众和购机全部离开后,他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锨和几个黑塑料袋来到自己做好标记的“墓穴”处,用铁锨轻轻地把墓穴内的土起出。10多分钟后,他挖出了一个类似茶杯状、稍泛墨绿色的圆形器皿,顾不上清理器皿里面的泥土,就把它装进塑料袋中继续挖掘。又过了10多分钟,刘某觉得不能再挖出东西了,便回填了墓穴,迅速逃离现场。
刘某回到家里,用水把器皿上的泥土冲洗干净,发现是一件高约20公分、直径约15公分,下边有三只脚、上边有两个圆环,两个圆环之间还有一条链子链接着的类似桶状的铜质器皿。刘某不知道它是什么“宝贝”,想到本镇B村的赵某曾在许昌博物馆做过勤杂工,应该对文物了解一些,他就电话联系了赵某,让其晚上到他家中鉴别一件自己刚挖到的“宝贝”。
当天晚上赵某如约而至,看了器皿之后,他告诉刘某:“这是汉代的‘提梁桶’,如果有盖儿能值万元,没有盖儿只能卖三、四千元”。刘某非常高兴,当晚请赵某到饭店里“撮”了一顿。席间,赵某告诉刘某如果想卖“提粮桶”,他可以帮忙找个买家,保准卖个好价钱。刘某点头同意。
四处炫耀遭举报 被判10年要上诉
掘了几锨土就挖了一个价值几千元的汉代“提粮桶”,刘某欣喜若狂,回家便告诉了自己的家人。不料想,这一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村庄。
赵某回家三天后,联系来买家金明(化名,该疑犯交易时采用假的信息资料,警方至今未查明其真实身份,未能将其抓获,“提粮桶”也未被追回,其价值亦无法鉴定)两人来到刘某家。刘某与金明几经讨价还价,终将“提粮桶”以4000元的价格卖予金明。
4月27日上午,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A村群众匿名举报,称村里的刘某在村东边挖到一个“铜器皿”,并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公安民警随即展开侦查,于当天下午将刘某抓获并刑拘。经审讯,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领公安民警到作案地点进行辨认。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及许昌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张潘故城”属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河南省大遗址类重点保护古文化遗址。张潘镇包括A村在内的4个村庄是汉魏时期的“张潘故城”遗址,均在河南省重点保护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挖掘河南省重点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8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
刘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