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郑某见常女士独自行走遂生贪念,他趁常女士拿钥匙开门之际,从后面将其扑倒,并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抢走白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及现金500元。8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郑某,男,今年38岁,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A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1月、1997年12月、2002年6月、2008年9月被判管制1年、被劳教2年、1年、1年半。
2011年3月12日23时许,郑某步行回家,当其经过本乡B村一路口时,见常女士独自一人回家,右肩上侧挎着一个挎包,且边走边打电话。看到常女士穿着时尚,想到她的包内肯定有钱,郑某顿生贪念。他远远地尾随常女士到她家门口,趁她拿钥匙开大门时,随手从路边捡起一块半截砖,从后边猛冲过去,将常女士扑倒并按在地上。郑某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右手扬起砖头威胁道“不准喊叫,不然用砖扪你!”。正和同事通电话的常女士突遇歹徒,吓得目瞪口呆、浑身颤抖,她不敢吭声亦不敢反抗。郑某夺过常女士的挎包,拽掉她脖子上戴的一条白金项链后扬长而去。
回到家后,郑某打开包,清点里面的财物,发现内有500元现金、一部粉红色直板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及一些女士用品。后来,他把手机和包抵账给了同村好友孙某,项链以1100元的价格卖掉,银行卡、身份证和驾驶证等物丢弃到外村的一条小河内。
郑某逃走后,惊恐中的常女士从同事在电话中连声询问和大声喊叫声中清醒过来,她告诉同事自己被抢后,打电话报警。
后许昌县公安机关锁定了常女士被抢的手机,追查到了使用该手机的孙某,从孙某处追回常女士被抢的挎包和手机,并根据孙某反映的情况,对疑犯郑某进行上网追逃。2011年4月24日,郑某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于5月3日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经审讯,郑某对抢劫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抢白金项链和手机价值共计3669元。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辩称其没有卡被害人的脖子。其辩护人的辩称,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某辩称其没有卡被害人脖子的理由,并不影响对其行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