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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讨赌债 四名好友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7 23:16:07


    马某为索要赌债,指使自己的好朋友陈某、肖某、林某将欠债人姜某控制在宾馆的房间内长达38个小时,并用威胁、恐吓的手段逼姜某偿还赌债。8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5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4个月,判处肖某、林某二被告人管制1年。

    2011年4月2日晚,姜某在赌博中输了钱,便向经常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马某借款1.4万元,并打了借条。 4月13日21时许,马某和陈某、肖某、林某等几位好友在许昌县某宾馆609房间玩时,听说姜某在许昌市某居民小区一朋友家玩牌,四人便商定把姜某弄到宾馆内逼其还钱。后四人驾驶一辆无牌号轿车来到某居民小区,一直等到次日凌晨3时许才找到姜某,并将其强行塞到轿车拉回宾馆609房间。

    在宾馆房间里马某对姜某说:“你借我1.4万元已经11天了,每天的利息700元,你快给我打张7700元的利息条,不然,我给你弄不得劲!”姜某打完欠条后,马某说:“这次你先把1.4万元本金还我,利息随后再还。如果不还钱,我把腿给你拧了,再把你扔到禹州煤窑上下苦力。”

    当晚,马某让姜某坐在宾馆内的凳子上,由陈某负责照看,自己则和肖某、林某三人躺在床上休息。天亮后,马某让陈某休息,他和肖某、林某负责招呼姜某。在此期间,马某一直逼着姜某向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还帐。姜某虽然联系了他的好友李某、郭某等人,但直到当晚7时许也没有借到钱。见此法不能凑效,四人用车强行把姜某拉到禹州某煤矿,马某再次威胁、恐吓姜某还钱,在得到姜某次日一定归还欠款的保证后,四人又把姜某拉回宾馆的房间内继续控制,并进一步威逼姜某打电话向朋友借钱。

    姜某的好友李某和郭某两人在14日下午1点多分别接到姜某的电话,姜某让两人想法筹1万多元钱送到许昌县某宾馆。两人认为姜某又在赌钱,不愿借给他,也都没有在意。15日这天,两人又多次接到姜某的借款电话,而且姜某在电话中总是带着哀求的语气。两人觉得姜某可能被人控制或遭遇了不测,就决定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15日18时许,接警后闻讯而来的许昌县公安民警将姜某解救,并将马某、陈某、肖某和林某抓获。至此,马某等四人非法拘禁姜某长达38小时。

    经查,马某、林某两人是许昌县灵井镇人;肖某是许昌县小召乡人;陈某是禹州市某居委会人,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被判刑2年缓刑2年。四人中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20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肖某、林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被告人陈某、肖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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