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已判刑)和他人侮辱调戏女孩遭到痛斥后,分别纠集自己的好友帮忙出气。孙某、叶某二人为了哥们义气,不问青红皂白便帮助郭某对与女孩一起来游玩的三名朋友进行殴打,并将三人打伤。8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孙某、叶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孙某,男,今年20岁,许昌县张潘镇农民;叶某,男,今年25岁,许昌县尚集镇农民。2010年2月22日16时许,孙某的同村好友郭某等人在许昌县某游园内玩台球时,见在此游玩的女孩周某是外村女孩,郭某等人便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侮辱、调戏周某。遭到周某的痛斥后,郭某就喊来孙某等人,孙某纠集叶某和孙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对与周某一起来游玩的男孩张某、谭某、韩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张某、谭某、韩某三人打伤。
经鉴定,张某、谭某、韩某三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后公安机关对孙某、叶某、孙某某上网追逃,孙某、叶某二人迫于压力于2011年4月22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经调解,孙某、叶某两人与被害人张某、谭某、韩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叶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